最初,监护制度是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督和保护制度,监护制度设立初衷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民事权益。随着社会弱势群体的增加,监护制度已经不再局限于基于亲权关系的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民法总则》将监护制度衍生至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的规定,而自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更是将监护制度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一部分。
按照《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担任其监护人的顺序依次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021年,C女士找到家理律师事务所,家理律师事务所指派范梅博律师、刘雅倩(实习律师)承办该指定监护案。
本案中,家理婚家律师代理的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人C先生的妹妹,本案中对于我方不利的因素有,我方当事人属于可以担任监护人的第三顺位人选,第一顺位人选是嫂子,并且该第一顺位人选的嫂子早在几年前就在哥哥住所地的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了监护人登记,以便于对患有精神类疾病的哥哥进行照看与管理。
但家理婚家律师并未因此搁置,而是通过与当事人积极沟通并对案件情况的细致梳理,发现了五个案件关键点:
第一,卫生服务中心不具有指定监护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嫂子在哥哥重病期间为了减少医疗费用的支出多次给哥哥变更不同的疗养院,这些疗养院无法有效治疗哥哥的疾病多次给家属下达病危告知书;
第三,哥哥虽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还可以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哥哥多次表示希望妹妹作为自己的监护人;
第四,嫂子在未经哥哥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哥哥名下的银行存款转移至自己的账户并因此多次与哥哥发生纠纷;
第五,哥哥患病期间妹妹一直没有间断对于哥哥的照顾和寻医问药。
鉴于上述案件代理思路,家理婚家律师协助当事人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并且同时申请法官前往哥哥居住疗养院询问哥哥本人的真实意愿,经过范梅博律师、刘雅倩(实习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最终支持了妹妹的申请,指定第三顺位的妹妹作为哥哥的监护人,以此使得哥哥合法民事权益得到了极大保障。
范梅博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工作经历:
婚姻家事专业型律师
亲办婚姻家事案件200+
独立承办离婚、继承、分家析产、夫妻债务类案件80+
擅长法律问题分析、出庭、调解
执业多年,范律师始终专注婚姻家事领域,以工匠精神深研每一个案件细节,法律专业基础扎实、办案功底深厚。范律师曾于北京某知名律所任主办律师,主要业务类型为家事业务,包括离婚纠纷、 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擅长代理分家析产、继承纠纷等类型案件,精通协议约定和债务处理等诸多婚姻家事法律疑难问题。
办案过程中,范律师尤为注重诉讼和调解并用,从情感、法律等多角度分析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本质所在。在争夺子女抚养权案件中,她竭尽所能在维系当事人亲子关系、避免感情割裂的前提下为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同时保护当事人隐私,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评价。
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多年,范律师始终尽心对待每一个案件,竭力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深受当事人的赞誉和好评。
经典案例:
离婚纠纷:寓情于法助双方调解离婚,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到涉案房屋所有权和公司股权,仅向对方支付少额折价款;
离婚纠纷:男方疑似出轨,助女方调解离婚并争取到大额房屋折价款;
债务纠纷:朋友借钱不还,将对方当事人妻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助我方当事人挽回财产损失;
同居析产:同居分手后,我方当事人为躲对方骚扰签订200万赔偿协议,最终法院判决协议无效,使我方当事人免于财产损失;
继承纠纷:丈夫早亡,我方当事人尽心照顾公婆,公婆去世后公婆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我方当事人搬离公婆名下房屋并偿还房租,助我方当事人争得房屋所有权并免于偿还租金。
刘雅倩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辅庭律师
教育经历:
2019年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法学与英语)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2020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习期间,在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贸易救济团队从事助理工作,夯实了法律知识。
工作经历:
曾担任公司法务,积累了公司合规、合同审查、仲裁裁决的法院执行等方面的经验。具备较为全面的法律分析及文书写作能力,同时具备较高的英语技能,不断学习国家法律政策、时事热点。性格开朗,积极认真,富有团队精神,能在实务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2022年加入家理,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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