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劳动报发布了一篇题《外籍员工因欠薪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工会调解助其拿回全额欠薪及年终奖》的文章,主旨是传播正能量,顺便宣扬一下工会的重要作用。岂不料文章发布之后,遭到了网友清一色的吐槽和嘲讽,被逼无奈之下,劳动保只得删除文章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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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我说,宣扬帮外国人讨薪,着重强调工会在仲裁前介入,助力外国友人讨回被拖欠的巨额薪水和年终奖被骂这件事,一点都不冤枉。 评论区的我也点开看了,我觉得大家的吐槽不算过分,反映的都是客观真实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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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的身份和高额薪资,这些并不是刺痛大家的主要因素。 真正刺痛大家的是,工会组织在日常工作中的缺位、隐身和不作为,很多国内打工人面对讨薪难这样的困境,很少有工会组织会主动伸出援手,帮助劳动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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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时候,基层的工会组织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很多企业内部的工会,更多的时候扮演着一个收取会费,逢年过节为大家发放福利,张罗文艺和体育赛事的角色。 平时倒是没什么,一旦当员工与企业发生利益冲突,需要工会出面,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这种关键时刻,工会就会不作为,或者明显地偏袒企业层面。

作为劳动者,作为弱势的一方,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大家的第一选择往往都是劳动仲裁或者去法院打官司,鲜少有人会主张在工会的介入下解决问题。长期以来,基层工会给大家造成一种压根指望不上的认知。

现在可好,一个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和国内打工人一样享受同等待遇的劳动者,面临讨薪难题时,工会就能快速的介入,三五下就讨回了被拖欠的薪资甚至年终奖,这让普遍面临讨薪难、维权难的国内劳动者作何感想?这种“看人下菜碟”的操作自然让大家打心眼里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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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广大职工建立密切联系,在有关法律和制度的规范下,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才是工会的本职工作。

依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应当在用工制度、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处分职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拖欠薪资等方面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成为职工的坚实的后盾。例如,《工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如果仔细看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话,就不难发现,在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等方面,必须有工会代表参与。工会本应该享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打工人维权的时的第一选择才对。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扮演一个若有若无的影子角色。

造成当前基层工会地位尴尬的原因与工会的不作为有很大的关系。当然了,凡事都有两面性,不能一杆子打死,全部将责任推给工会不作为也是不负责的表现。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长期以来大家习惯性忽视了工会这个组织,法律意识不够,或者想不到向工会寻求帮助。

大家好奇,为什么一个外国人碰到拖欠工资这件事后会先想到去工会寻求帮助?这其实和他们的习惯和认知有很大的关系,在很多西方国家,工会组织在很多时候有着巨大的影响力,例如在投票选举、组织罢工等。所以在很多外国人的认知中,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时的第一选择就是请求工会介入。

这次工会帮助外国友人讨回薪资这件事也告诉大家,工会其实是可以作为的,很多事情一旦工会这个外力介入,就能变得更简单。所以说,如果大家后面碰到拖欠工资或者别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又一时想不到好的解决办法时,不妨去工会碰碰运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