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公司共有多种不同类型的公司,包括本土公司、非本土公司、豁免公司、外国公司、有限公司。

其中,开曼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公司形式,其活动必须在开曼群岛以外的地方进行,但公司可拥有岛内外的投资项目。鉴于豁免公司是国际投资者使用最多的开曼公司,因此本文章内容将主要以豁免公司为例编写。

注意事项:

税务:豁免公司如果在开曼群岛被认定为不具备商业实质,不是开曼的税务居民,则在开 曼没有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工资税、财产税、资本转让税或抵扣税。

豁免公司可以申请长达 20 年的“税项豁免证书”,从而进一步增强其税务优势。“税 项豁免证书”可证明豁免公司无须为其运营所得的企业所得、资本利得、收入、资 产增值缴税。此外,豁免公司因债券、债务或税收征管法下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 或部分)预提所得也不再需要缴税。

即便如此,开曼豁免公司在其他运营区仍可能要课税。例如,一家开曼公司,如果在香港营运,则需要根据香港法例在香港课税。根据“经济实质法”及其一系列实施细则,如果豁免公司在开曼公司被认定为具备商业实质,是开曼群岛的税收居民,则需要和开曼本土公司一样,在开曼群岛本地缴纳相应税收。

法律保障:开曼群岛法制透明、规范,以普通法为基础。开曼公司的注册和管理遵守 2013 年 修改的《开曼群岛公司法》。另外由于 CRS 在全球范围内的开展,开曼政府通过 了与反洗钱法、反恐怖主义、税收信息交换协议、CRS,以及加强金融监管等相关 的法律法规。

目前,在香港登记并执业的外国律师有 1600 多名,其中包括不少开曼律师,他们 可以专业便捷地为您提供与开曼公司相关的法律解决方案。

保密及隐私:鉴于 OECD 及国际社会的压力,开曼政府通过了与反洗钱法、反恐怖主义、税收信息交换 协议(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Agreements,简称“TIEAs”)、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以及加强金融监管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开曼群岛签署的一系列TIEAs及OECD主导的CRS。按照 TIEAs 和 CRS 规定,开曼公司涉税和金融信息可在成员司法管辖区间进行交换。开曼群岛、新加坡、 中国内地、中国香港等都在其信息交换网络之中。

现在,开曼群岛已经与 36 个司法管辖区签署了 TIEA 协议,包括:阿根廷、阿鲁巴、澳大利亚、 比利时、巴西、加拿大、中国、库拉索、捷克共和国、丹麦、法罗、芬兰、法国、德国、 格陵兰、根西岛、冰岛、印度、爱尔兰、曼岛、意大利、日本、马耳他、墨西哥、荷兰、 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卡塔尔、塞舌尔、圣马丁、南非、瑞典、英国、美国。

总的来说,开曼政府对公司需要呈报的数据,要求不高,且公众无法查阅开曼公司的最终受益人资料。

最终受益人(UBOs)/ 重要控制人登记: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开曼公司需引入公司最终受益所有人( 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s,简称 UBOs),即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的公开登记。需要披露的重要控制人信息包括:个人姓名、出生年月、国籍、住址以及其在该公司的股权利益等具体信息。

重要控制人的标准,具体包括五个方面: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25% 以上的股权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25% 以上的投票权;

- 直接或间接拥有委任董事会大多数成员的权利;

- 有权或实际对公司实施重大影响或控制;

- 如果为信托或合伙等非法人组织,则为对该信托或合伙实施重大影响或控制。

限制 / 特别牌照要求:开曼公司不得开展与保险、银行、信托、特许、公司管理、共同基金或者商会有关的商业活动,除非持有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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