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川大女硕士,这是非要把自己送到里面去呀。这几天满屏都是关于这个女孩子污蔑地铁大叔的事情。昨天呢,女孩也是从东莞赶到了广州,向事件当中的受害人大叔道歉,大叔也接受了女孩的道歉。咱们不管道歉的态度如何,道歉的内容是否欠妥,但确实是道歉了,也得到了大叔的谅解。那大家又在讨论了,女孩子道歉了,这个事情是不是就过去了?这个事情你还真错了,就像很多的性侵案件,虽然说双方达成了和解,但是,那只是民事意义上的和解,在刑罚方面,只会减轻,而不会免除,而诉方也是检察院而不是受害人。

在这个事件当中,女孩的行为已经完全不能用民法典当中的侵犯名誉权来解释了,而是已经完全触及到了刑法第246条的侮辱罪,如果说经过司法机关的举证成立的话,那将要面临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且在刑法解释当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那我们来看,事情发酵到现在这个样子,5000次的浏览量没有什么压力吧?转发次数500次也没有太大的问题吧?从量刑标准上来看是够了,但是事实能不能构成呢?我们来掰碎了一点一点的看。我们来看一下当时他所发的那篇小作文。

她说:我戴着口罩上了地铁,想着没几站我就不坐了,于是找了一个拐角,站着还没站稳,地上的一个老头,一个猥琐老头开始盯着我看。注意啊,这里说的是猥琐,什么叫猥琐,做了某些事情叫猥琐,没做你说别人猥琐,这是不是侮辱?

她说:开始盯着我看,并且尝试拿出手机对着我,这时候我感觉他已经在偷拍我了,很快的我瞪着他,他就放下了手机,我意识到他应该没有拍什么。注意啊,我意识到他应该没有拍什么。那你自己都承认了,他没有怕什么。

她说:本想着就这样结束,我也可以忍一忍,注意她后面的话,有点狗屁不通了,但是1分钟内我的脑子里飞速运转,难道我的权益没有受到侵害,我就不用去维权了吗。你这是说的什么屁话,你的权益没有受到侵害,你告诉我你维的哪门子权?然后说非要等到发生什么我才能说吗。你这前后说的完全不通,跟神经错乱一样,不是等到非要发生什么,关键你得有证据啊,你这前前后后的哪一句是真的。后来的新闻也证实了,大叔也自证清白了,根本就没有偷拍,你这不纯纯的自作多情吗。

然后这还不算完,然后又说,感觉这个猥琐老头不是第一次作案,是个惯犯,看到这句话没有,典型的主观性有罪推断,主观认定,捏造事实。那我们就要来分析符不符合刑法里面的侮辱罪。第一,你编造了事实;第二,你浏览次数转发次数也够了;第三,你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了侮辱,而且是在公众场合,不要说网络不是公众场合,网络就是公众场合。三年以下,跑不了了,至少两年,获得谅解有可能会考量,但进去是跑不掉了,案底也肯定留下了。你说这是何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