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高考最大的新闻,应该是河南统一配备的文具出了质量问题。

虽然中石油寰球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那位领导跟女下属在成都街头牵手,抢了高考第一天的风头,但河南考场凭一己之力,挽回了高考的存在感。

文具不准自带,统一配备全套,结果有些考生拿到的文具不好用。比如,中性笔的毛病最多,有的断水,有的漏墨,有的出墨太多而且不能速干,有的字迹不明显;有些橡皮擦弄脏了答卷……

这样的干扰因素,可能对孩子的成绩造成很大影响。明年还有必要继续下去吗?

媒体(不含河南媒体)和网友们最近都炸了锅,我觉得还可以补充一个视角:统一配备文具,有没有法律依据?出了这样的问题,是不是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我不是专业人士,在这里抛砖引玉、班门弄斧,也欢迎您留言探讨。

1.反垄断法

1.反垄断法

我查过《行政许可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发现不适用。

然后,我找到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还有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具体组织高考的,是各地的招生考试机构,它们是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教育考试院致2023年高考考生的一封信》都提到了要统一配备文具。

河南各地招考部门根据省考试院的指导意见,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统一采购了高考文具。

招考部门规定考生不能自带文具,也就是不能使用其他经营者生产、销售的文具。这是不是构成了“排除、限制竞争”呢?

“捍卫公平、防范作弊”能成为排除、限制竞争的充分理由吗?一部分考生遭遇了问题文具,另一部分人逃过一劫,这是捍卫公平还是损害公平?

河南近几年都是统一配备高考文具,也不是唯一这么搞的,但大多数省份都没这么搞,它们显然认为这么搞是没有必要的。早年,有些省份也统一发放高考文具,但文具经常出现问题,后来这些省份就没这么搞了。

考生自带用惯了的文具,没发挥好也不会怪文具,这不香吗?要防止文具作弊,考场加强检查就行了嘛!

2022年4月,有信阳高中生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反映,听闻2021年信阳地区高考用笔替芯不是速干类,因而很多人卷面不整洁,建议增加速干类替芯,或者也可允许考生自带笔芯。信阳市招生考试办公室做了答复,说是会将建议反馈到省教育考试院。

然后就没有然后了。我大胆猜测,如果不是这次省会郑州的很多考生遇到麻烦,这个问题也依然不会有多少人关注。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这事能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呢?我也想请教一下专业人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尴尬的是,消费者、销售者、服务者缺乏明确的定义,只能参考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考生算不算消费者?河南的高考文具是免费提供给考生的,但高考并不是无偿服务,考生是交了报名考试费的。考试组织过程中的成本支出,是招生考试部门的事。

文具质量问题干扰了考生的正常考试,甚至会影响考试成绩和录取结果,这是不是对考生合法权益的损害?受影响的考生是不是可以要求招考部门和文具供应商、生产厂家赔偿?

难点在于举证。

纸质试卷已经统一封存,通常6个月后会销毁;电子版的试卷和评卷信息一般会保留3年。如果因为诉讼需要,考生想取得自己的试卷,招考部门会配合吗?

如果能拿到试卷,而且文具质量对卷面和字迹的影响是肉眼可见的,那还得证明这样的卷面和字迹确实对评分有影响。或者,需要证明文具质量问题影响了考生的正常发挥,这时候,平时成绩、模拟考试成绩的佐证作用有多大呢?

即使把考生排除在消费者之外,那么,出了钱的招考部门总能算是消费者吧?文具的质量问题破坏了国家教育考试的正常秩序,对招考部门的声誉、形象造成了严重冲击,招考部门是不是可以向供应商、生产厂家索赔?

3.民法典

3.民法典

如果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不够,那再看看《民法典》,总有一款适合他们吧。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看看,“造成他人损害”,遭受损害的不一定是直接购买方,也可以是终端使用者吧。考生正常考试的权益受到了损害,那就是被侵权人,可以向文具经销者、生产者索赔。

再说补救。这次事件,补救措施不是没有,但是不是足够及时、有效呢?

郑州方面对于补救措施的介绍,可以归纳成两点:

一是,考场有备用笔。

二是,在考生反映情况后,第一时间调了2400支笔往各考点配送,并通知老师为考生换笔。有报道提到,是“连夜”给每个考点调了2400支笔。

我谢谢你啊!

按照郑州的供货合同,每个考场32套文具,含备用2套。

如果出问题的文具多,备用文具怕是不够用哦。怪不得要再调2400支笔去各个考点。

有考生换了两次笔,还是有问题。

还有考生告诉界面教育:“第一场考完很多学生说(笔)难用,官方就说给换了,但是根本没换,至少我的没有换。”

这算不算“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

另外,在郑州的供货合同里,供方承诺“产品是全新的、技术是先进的、质量是良好的、性能是稳定可靠的、数量是完整无缺的”。

结果呢?部分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很难说是符合承诺的吧。

那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郑州的合同双方也约定了违约责任。

有82万多元的尾款还没付呢!

双方都是体制内的单位,咱就别指望它们对簿公堂了。但可以猜一下:现在出了事,会不会少付点尾款?

如果尾款照付不误,广大吃瓜群众又能有什么办法?

什么?你说公益诉讼?我觉得够呛。

你对这次事件有什么看法吗?欢迎到评论区分享,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