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天津。河东区东新街道两个小区发生爆炸,官方通报爆炸是人为制造。目前,已造成3人死亡,多人受伤 ,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

从网传视频可以看到,其中一处爆炸发生在小区三楼,爆炸发生后,有一个房间里燃起熊熊火焰。爆炸地点附近楼下散落着护栏、窗户框等杂物,现场一片狼藉,可见爆炸冲击力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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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发生爆炸的小区居民称,事故大约发生于6月13日晚上8点多,且不止爆炸了一次,而是两声巨响,声音特别大。他打开窗户闻到一股烧焦的味道后,就赶快跑下楼查看情况。

消防部门接到警情后,马上组织队员赶往现场。但是消防车到达事发小区后,发现小区的消防通道被占用,耽误了一定救援时间。

此后,消防队员开展了救援工作,有居民通过消防云梯逃生。陆续有死伤者被抬上120救护车,现场已经拉起了警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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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初人们以为是燃气管道发生爆炸,实际竟然是人为作案!

6月14日凌晨,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发布通报称,爆炸发生在新街道远翠中里13号楼5门301室、凤岐里6号楼2门603室,已造成3人死亡,多人受伤 ,部分房屋受损。

犯罪嫌疑人马某某 (男,46岁) 已被抓获,经警察调查发现,系马某某利用烟花爆竹作案。

目前,案件调查、伤员医治和善后处置等工作正在进行中。

有网友认为:“两个小区相距1.5公里,步行要20分钟,怎么会同时爆炸的?通报说是烟花爆竹爆炸,烟花也没有这么大的威力啊。”

还有网友表示:“占道经营的人摊上大事了,关键时刻堵塞消防通道无异于谋杀,必须要追究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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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制造爆炸的马某某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了各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陷入危险之中,就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体到本案,马某某利用烟花爆竹制作爆炸物,并将爆炸物放置在居民住宅内。马某某引爆爆炸物后,已造成3人死亡,多人受伤 ,并使多套房屋在爆炸中受损。

马某某引爆爆炸物,不仅威胁到爆炸房间内人员的生命安全,还会危害到小区内其他居民的生命以及财产安全。

马某某的行为,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陷入危险之中,并且造成了3人死亡,多人受伤,大量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可以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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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要受到刑事处罚外,马某某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马某某造成如此多人死伤,大量房屋受损,需要承担高额的赔偿金,想必在他名下的财产是不够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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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事发小区的消防通道被占用,耽误了救援时间,占道经营者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 消防法 》第六十条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民事赔偿,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经调查发现,占道经营与扩大事故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营者需要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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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马某某为什么要制造爆炸,是报复社会?还是报复仇人?这些都有待警方进一步调查。

但是,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马某某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我是老鱼,看实时案例,学法律知识,做懂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