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上海刑事律师郭军,理性是文明的根。参与刑事辩护,探究刑事辩护,促进法治文明、社会文明不断进步,是我的理想。今天开始刑事演义的第九回。

今天谈论的主题是:就刑事案件申诉给一位求助者的意见。

前几天收到一位刑事案件被告人发给我的一些申诉和举报材料,认为自己被判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材料中既有当事人的申诉,也有司法机关的答复。看过之后,我给他写了一个建议。今天我把这个建议的内容介绍一下,或许对某些正在进行刑事申诉的当事人有所助益。答复内容如下:

周先生您好!

您发送给我的材料我已经认真看过。

我首先表达的一个基本观点是:您就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申诉,如果简单地依据法律规定,是应当予以再审的,因为浙江省高院已经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确认了你非法出售的份额或票面额累计不足定罪处罚标准。但是,在现实中如果要实现再审,我认为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在我看来,实践并不是“简单地依据法律规定”来运行的。在一般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虽有冤情,但冤情并不是特别重大,而且刑罚执行完毕很多年的案件,可能就更不容易获得再审。这是我给您的基本意见。

当然,您“或许”还存在申诉的机会。就“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来说,您可能是无罪的。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四条规定: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再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但您的申诉机会也可能已经不存在了。因为在同一个案件中,您除了被判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被判有“偷税罪”。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上述的“除外”情形,可能属于法律规定的空白点。因此不排除您今后申诉不被受理的可能。

如果您还是坚持申诉,我建议您聚焦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够定罪处罚标准这个核心问题,不要再为其他细枝末节的问题浪费笔墨、分散焦点,更没有必要抓住浙江省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的一句话自以为是地进行法律定性并反复强调,这样对您的申诉没有任何积极影响。

如果您的经济条件许可,在任何司法环节中,委托律师是有很大必要性的。律师的专业性工作会减小失败的风险。刑事司法过程中,被告人的机会本来就很小,申诉成功的机会更加小,缺少专业律师的参与,会使机会进一步减小。

特此回复。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郭军律师

2021/6/11

上面是我建议的全部内容。

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不服刑事裁判结果长期坚持申诉的人。我们有时也会听到或者看到,国家又出台什么政策啦,最高法、最高检又出台什么司法解释啦,对冤案申诉有什么样的利好啦。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冤案申诉本身就是一件存在重重困难的事情,当事人必须对刑事案件申诉的专业性、困难性给予足够重视,千万不可只是凭借勇气盲目行事,否则结果可能是很快进入无路可走的境地。

在工作中我常常接到刑事案件被告人反复申诉不成功后的求助来电或求助材料。我发现,大多数刑事案件当事人的申诉材料重点不突出,不能聚焦于关键的证据和法律,反而说太多的空话和大道理,甚至还包括一些显然不可能有结果的举报。刑事申诉本来就难,这样的申诉活动更加难有好的结果。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发布了《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提出对不服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律师代理制度,意在通过这一制度,使当事人有效行使申诉权利。但律师代理往往意味着当事人需要承担一定的律师费用,这对一些当事人来说,可能又是不可承受之重。因此,一些当事人别无选择,只能亲自赤膊上阵,甚至长年累月为了案件申诉而倾家荡产。追求和实现正义的代价如此之沉重,国家理应对申诉制度的设计作出必要的反思。

现实中涉法涉诉的信访、申诉、控告为什么那么多?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司法申诉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有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文过饰非的的程序。可是对申诉当事人来说,他们对程序本身毫无兴趣,他们需要的是实实在在地解决问题。一些当事人不惜倾家荡产坚持走这个程序,是为了得到有针对性的合法合理的答复和解决,或者说是为了寻求社会应当给予的公道和正义,而不是审查机关顾左右而言他的回避遮掩。当申诉程序主要成为司法机关的流程,而不是纠正错误裁判的有效渠道,其结果必然是:一方面会积压大量陈年旧案,另方面也会鼓励一级一级的司法机关产生更多的错误裁判。缺乏有效纠错监督的所谓既判力权威,实际上并不具有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既判力权威。

今天的话题到此结束。我是上海刑事辩护律师郭军,理性是文明的根。关注我,就能找到我。我的目标是:参与刑事辩护、研究刑事辩护,合理定位律师在法治文明建设中的角色,促进社会文明不断进步。我的电话号码是:18917230952或13817378002。谢谢!

2023/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