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洛南法院上报的两起案例先后入选商洛市中院、陕西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2023年4月13日,为展现商洛市两级法院服务保障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新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示范作用,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甄选了近年来全市法院审结的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洛南法院“灵活保全解企忧 主动作为稳发展——屈某诉某建材公司、何某承揽合同纠纷案”入选。

2023年6月7日,为展示陕西法院在房地产及建工领域纠纷诉源治理方面的经验成效,陕西高院筛选并公开公布了近三年来的十起典型案例,洛南法院“量价争议事实协商确定案——李某与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入选。

【案例1】灵活保全解企忧 主动作为稳发展——屈某诉某建材公司、何某承揽合同纠纷案

01基本案情

2021年8月9日,某建材公司与何某签订《加气块车间承包经营合同》;同年10月2日,何某以某建材公司(甲方)的名义与屈某(乙方)签订某建材公司砂加气块车间《生产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屈某于2021年7月25日支付何某定金50000元,先行进厂检修机械,此后双方发生争议。屈某向洛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建材公司与何某共同向屈某支付承包款、材料款、机械改造费、违约金等156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原告何某当即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冻结被告某建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洛南县人民法院审查后予以准许,并依法作出了民事裁定。执行局按照裁定内容采取冻结保全措施后不久,被告何某与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联系法院,诚恳表示因冻结行为导致资金链中断,企业面临停产,请求先予解除保全。同时,被告何某对原告屈某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屈某赔偿何某违约损失24万余元,并支付垫付的各项费用127万余元。

02裁判结果

本案原告系云南省人,被告何某系福建省人,某建材公司是洛南本地的小微生产企业,而案件审理时正值我国疫情多点爆发时期,当事人来往法院特别不便。洛南县人民法院在了解到因保全措施导致某建材公司资金链断裂、生产即将停摆的事实后,多次通过微庭审、微信群的方式联系各方当事人调解,试图早日化解纠纷,并建议原告暂时撤回诉讼保全。但因为双方之间账务往来比较复杂,有些证据需要原告进一步查找,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急需要钱而坚决不同意撤回对某建材公司的保全措施。

为了解决某建材公司资金链中断的难题,保障小企业在疫情冲击下稳定发展,洛南县人民法院多次给原告释法明理,最终原告同意由被告何某提供其他担保,暂时先解除某建材公司的财产冻结。解除企业保全措施后,承办法官又多次主动到某建材公司走访、调查证据,并积极和双方当事人在线上进行沟通,确认事实、交换意见,最终各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各有让步,对争议焦点的基本事实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遂对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并作出了裁判,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息诉服判。本案现已生效并执行。

03典型意义

法院办案不仅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且要传递司法的温度,践行善意文明执行。要在优化营商环境、实现高质量发展中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要在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程度减少对败诉方的损失影响,而不是“为了办案而办案”,“办结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

本案的审执中,人民法院“线上线下”齐发力,并未因“疫情”和距离成为案件审理与企业发展的“中梗阻”,而是积极作为、灵活保全,既稳定了小企业的发展,也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案例2】量价争议事实协商确定案

01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与李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李某施工。后李某因该工程公司付款不及时而撤离工地并诉至法院,请求该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02处理结果

洛南县人民法院查明,李某在撤离工地时,有部分工程未完成,部分工程不符合验收标准,双方对李某完成的工程量、工程质量及已付款等问题争议较大。经法院主持协调,双方对李某未施工和不达标工程款、代付款、工程资料及发票等部分争议事实达成一致。法院对协商确定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定,并对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其他争议运用证据规则进行认定,依法判令该工程公司向李某支付工程款。

03典型意义

建工案件中,因为施工和企业管理不规范等,导致双方对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存在较多争议,且事实难以认定。本案中,法院没有简单的运用证据规则对无法证明数额的事实不予认定,而是从维护双方当事人权利和彻底解决纠纷出发,积极协调双方协商确定量价争议,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作出裁判,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刘江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