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法院6月13日发布

环境宣传典型案例第二弹:

非法占用农用地篇。

三堡一养殖户未经审批搭建猪舍,

结果踩到法律红线了,

最终被判赔4.4万元。

案情简介

霍某与林某、王某共同投资成立岑溪市某养殖公司,由霍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全权负责公司的猪场建设及日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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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霍某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在其承租的岑溪市三堡镇某山场进行平整场地、搭建铁皮房,修建猪舍。经鉴定,占用林地总面积为0.9283公顷(折合约13.9亩)。

案发后,霍某主动拆除了猪舍及相关建筑物,并向林业部门缴纳了14000元复绿费。经法院审理认为,霍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罚金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

耕地、林地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受我国法律保护,若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牟取一己私利,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触碰法律红线,将受到法律制裁。

来源|岑溪法院编辑|泡泡(仅作分享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