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核心提示:6月15日,部分启迪环境(000826)投资者索赔案已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根据去年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并结合相关公开披露信息,初步分析,若在2018年4月10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买入且在2021年10月22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启迪环境(000826)股票或债券(19启迪G2,112978.SZ)的权益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最终须以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情形,可在“索赔通”公众号主页“我要索赔登记”栏目 或 投资诉讼网 进行损失情况预登记。
2023年6月15日,谢良律师团队代理部分启迪环境(000826)投资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立案材料,目前等待法院进一步审核。
回顾前情,2023年4月6日晚间,启迪环境(000826)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该公告显示,该公司于2023年4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3]3号)。
经查明,启迪环境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启迪环境涉嫌在2017年-2018年间,通过伪造虛假分包合同及节点结算单确认成本,虛构了相关PPP项目合同完工百分比,提前确认或虛假确认总包合同收入,导致启迪环境2017、2018年年报中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项目存在虚假记载。二、启迪环境2019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虛假记载。2019年9月24日,启迪环境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了债券募集说明书,其中所含2017年、2018年财务数据虚假记载。启迪环境最终成功发行债券(19启迪G2,112978.SZ),募集资金5亿元。
湖北证监局认为,启迪环境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北证监局拟决定:一、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二、对文一波、张仲华、王志伟、万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三、对文辉、李星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谢良律师团队认为,根据去年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并结合相关公开披露信息,初步分析,若在2018年4月10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买入且在2021年10月22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启迪环境(000826)股票或债券(19启迪G2,112978.SZ)的权益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谢良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3年6月16日
附: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8年4月10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启迪环境(000826)股票或债券(19启迪G2,112978.SZ)之日打起)至2021年12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其它证券索赔一览表: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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