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发展的多元化与价值理念的越来越开放,人类个体对于自由的追求越来越向往,在婚姻家事领域,同居关系作为一种新的法律关系的出现就是一个明显的信号。

而我国法律法规对同居的具体法律概念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通过“百度百科”搜索“同居”字样的解释为,同居是指两个相爱的人暂时居住在一起,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同居与结婚不一样,结婚是为了获得法律承认的同居关系,不可以随便解除同居关系且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也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同居期间,男女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提出分手终止同居关系。

01.

未婚同居、婚外同居、事实婚姻与重婚

根据同居关系的概念,可以看出非婚同居的双方是不以结婚为目的的共同生活,双方必须持续、稳定地居住在一起。在此意义上,可以把同居关系分为未婚同居、婚外同居、事实婚姻与重婚

(一)未婚同居。是基于男女双方均未婚的状态下的同居,此种情况目前在我国不被禁止。

(二)婚外同居。如果一方明知对方已经有配偶,而与之同居,则被界定为婚外同居。《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此种同居为婚外同居,为法律所禁止。

(三)事实婚姻。《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条明确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因此,如果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不仅要满足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在此之前就有同居行为,还要满足二人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但未办理结婚手续。而如果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则不再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

(四)重婚罪。如果一方明知对方已经有配偶,而与之同居并且结婚的,则涉嫌重婚罪,如果有配偶一方为军人,还涉嫌破坏军婚罪。

02.

同居关系不受保护,权益纠纷仍可起诉

我国法律不保护同居关系,《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2022年家理代理的所有婚姻纠纷案件中,同居纠纷仅占比0.97%。

(一)未婚同居,往往会产生两种纠纷:一是解除同居关系;二是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争议或子女抚养纠纷。对前者,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争议、子女抚养问题,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对于婚外同居,因婚外同居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所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有损于社会公序良俗,是法律所禁止的,故一方要求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对于事实婚姻,我国民法不再承认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事实婚姻,男女双方无论同居多久,都不会被认定为成立事实婚姻。

(四)对于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坏军婚罪规定在第二百五十九条,如果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3.

未婚同居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一)未婚同居解除后财产的处理

对于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首先由当事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二)未婚同居解除后子女抚养问题

未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在未婚同居关系解除后,子女的抚养问题,首先由生父生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同样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判决确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承担抚养费,同时也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在家理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一起L女士与Z先生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于合理期间搬离我方当事人住处,自此同居关系结束,无须法院处理。关于抚养事宜,非婚生子由我方当事人抚养,对方给予抚养费,并配合对方当事人完成每周三次的探望。

(三)未婚同居解除后债务的处理

同居期间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按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处理,男女双方均应共同享有或共同承担,但如果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则理应由个人自行承担。

(四)未婚同居解除后赠与的处理

未婚同居期间男女相互赠送礼物较为常见,但同居关系一旦终止,往往伴随着对于赠与物归属所产生的纠纷。未婚同居期间的赠与合同效力的问题已成为学术界热议的话题,在司法实践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中对同居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大额财物能否请求返还问题做了裁判指引,具体规定为双方同居或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另一方较大数额财物,分手后请求另一方返还赠与财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此规定,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瑞典等国的民法典均对此有类似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一文中也支持该观点,具体刊载于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11辑第44页。

(五)未婚同居关系解除后能否主张青春损失费

未婚同居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如果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单纯以同居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故而,在未婚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以同居为由请求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基于公平原则,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需要做终止妊娠手术请求男方分担部分因此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