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山西职业技术学院一名19岁的女生因过量服用名为“秋水仙碱片”的处方药而死亡。这名女孩患有抑郁症,她是在学校附近的一家万民药房购买的这种处方药,由于药房没有开处方单据就卖给了女孩处方药,所以家长认为万民药房要承担部分责任,而药房的负责人认为没有开处方确实自己要承担相关规定的处罚,但女孩作为一个成年人,自己购买、自己服用,主要责任当然得自己承担,但药房负责人也不推托责任,愿意承担部分费用,由于女孩家长和药房负责人在承担费用问题上协商不一,所以家长还曾将此事发布于网络。由于这家万民药房属于加盟店,发生此事后,万民药房总部与这家万民药房解除合同关系。那么,解除合同后,您觉得万民药房总部应该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呢?平常在开处方的监管上,万民药房总部是不是存在一定的漏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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