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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官方动态
国知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使用问题的批复
国知局:中法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将于2023年6月1日启动
国知局:关于组织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试点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一季度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案件6100余件
陕西对知识产权保险给予保费补贴
《2022中国林业和草原知识产权年度报告》正式出版
数据知识产权
盘点数据知识产权最新进展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推进数据知识产权协同保护
知产热点
典型案例 |驰名商标“华润”六年纷争终落幕
官方动态
国知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使用问题的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使用问题的批复
国知发保函字〔2023〕9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使用的请示》(桂知报〔2022〕8号)、《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对违法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等行为进行处理的请示》(琼知〔2023〕18号)收悉。经研究,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使用有关问题,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
上述请示材料中的涉案产品、展板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名称和标志的使用,不会使得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所述的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使用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
二、关于是否适用《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相关规定
三、关于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涉案产品、展板的上述标注行为,涉嫌利用国家机关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述规定,应结合涉案行为具体情形、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及行为危害后果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6月5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局:中法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将于2023年6月1日启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法兰西共和国国家工业产权局关于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项目的谅解备忘录》,中法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将于2023年6月1日正式启动,为期五年,至2028年5月31日止。
申请人可以按照《在中法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出PPH请求的流程》向CNIPA提出PPH请求;按照《在中法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法兰西共和国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提出PPH请求的流程》向INPI提出PPH请求。
PPH是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专利快速审查通道,通过专利审查机构之间的工作共享加快专利审查进程。自2011年11月启动首项PPH试点至今,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先后与31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建立了PPH合作。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局:关于组织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试点的通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市场监管总局:一季度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案件6100余件
据市场监管总局6月12日消息,2023年第一季度,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等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重点商品、重点市场治理,积极发挥行政执法震慑力,切实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2023年第一季度,各类专项行动共查处相关案件近10万件。其中,商标侵权、假冒专利案件6100余件,针对侵权假冒高发多发的重点实体市场开展执法行动约5200次。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陕西对知识产权保险给予保费补贴
据陕西银保监局消息,近日,陕西省知识产权局、陕西银保监局、陕西省财政厅共同制定印发了《陕西省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实施办法(试行)》。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开发、开办知识产权保险产品,投保人自愿投保,协商签订保险合同,政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知识产权保险给予一定额度的保费补贴。
具体标准为:投保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的,同一投保人首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给予75%补贴,第二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给予50%补贴,第三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给予30%补贴。同一投保人单次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连续补贴不超过三年(含)。投保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法律费用保险的,同一投保人单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的75%补贴,单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两次(含)。投保专利商标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专利许可信用保险的,须待还本付息后申报保费补贴,同一投保人单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的75%补贴,单次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两次(含)。投保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的,按照保费标准给予75%补贴,同一投保人每年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连续补贴不超过三年(含)。其他类知识产权保险补贴参照以上额度确定。
(来源:华商报)
《2022中国林业和草原知识产权年度报告》正式出版
近日,由中国林科院科信所专家参与编撰的《2022中国林业和草原知识产权年度报告》由中国林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2022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受理国内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1828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651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数据库公开的林业相关专利共计105630件,其中,林业科研院所的专利公开量为2195件,林业高等院校的专利公开量为7088件。重庆、浙江、云南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国际竹藤中心的林业和草原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提升了林业和草原知识产权的综合能力和水平,促进了林业和草原产业高质量发展。
随着林业和草原自主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林业和草原植物新品种权、专利、商标、林产品地理标志、版权数量稳步增长,质量明显提高,知识产权对现代林业和草原发展的支撑作用日益明显。截至2022年年底:林业和草原植物新品种申请量8836件,授权量4055件;林业相关专利公开量814129件,其中,发明专利373373件;草原相关专利公开量115161件,其中,发明专利64157件;林业科研院所专利公开量15942件,其中,发明专利10151件;林业高等院校专利公开量65215件,其中,发明专利31746件;林产品地理标志1617件;林业和草原软件著作权16624项。
该报告全面总结了2022年林业和草原知识产权工作的主要进展和成果,旨在通过对一年来林业和草原知识产权工作主要进展和成果的展示,让更多的人了解、关心和支持林业和草原知识产权工作,共同促进林业和草原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提升林业和草原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加快推进现代林业和草原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来源:湖南省林业局)
数据知产
盘点数据知识产权最新进展
2022年11月1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的通知》,确定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等8个地方作为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试点地方。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期限为2022年11月至2023年12月。
2022年11月29日
国内首个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在深圳正式上线。
2022年12月19日
国内首个数据知识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系统提出我国数据基础制度框架。权登记系统在深圳正式上线。
2023年4月25日
福建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存证平台正式上线运行。
2023年4月26日
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正式上线运行。
2023年4月28日
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正式上线运行
2023年5月
中国人保成功签发全国首单数据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为浙江云端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数据知识产权提供足额风险保障。
2023年5月15日
江苏省颁出首张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
2023年5月26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
2023年5月30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6月
人保财险内蒙古分公司成功签发内蒙古地区首单数据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同时也是全国第二单数据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
2023年6月1日
江苏发放首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纸质证书,首批证书共有3张。
2023年6月13日
国内首个数据知识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系统提出我国数据基础制度框架。权登记系统在深圳正式上线。
(来源:健康医疗大数据西部研究院)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推进数据知识产权协同保护
近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共同推进数据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签署合作备忘录。
根据备忘录约定,双方将围绕数据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建立会商机制,深化相关业务合作,共享行政与司法保护相关信息和技术专家,共同探索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证据审核认定规则,共同推进数据知识产权鉴定规范化和法治化建设,共同制定完善数据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规范,大力推进数据知识产权协同保护。
2022年11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江苏成为全国首批8个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之一。今年4月28日,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上线运行,正式启动数据知识产权确权登记。截至5月31日,该平台登记主体已达44家,受理数据登记申请53件,发放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9份。此次协同保护备忘录的签署,标志着江苏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已进入“权益保护”和“交易运用”阶段。
下一步,双方将继续发挥各自优势,协作探索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扩展数据知识产权应用场景,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运用,助力江苏数字经济发展走在全国前列,为国家数据产权基础制度建设贡献江苏智慧。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知产热点
典型案例 |驰名商标“华润”六年纷争终落幕
案情简介
原告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润公司)系一家综合性、多元化的大型企业集团,业务范围包括地产、消费品、电力、医药、水泥、燃气、金融等多个行业。华润集团享有第773121号“華潤”商标(简称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包括资本投资、不动产管理等。
2017年10月,华润集团发现被告一吉林市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紫御酒店(简称华润紫御酒店)、被告二吉林市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华润房地产公司)擅自将“华润”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及使用,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同时,华润集团发现华润紫御酒店经营的“华润紫御国际温泉度假村”在店内多处突出显示了“华润”商标,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华润集团的驰名商标权利。另外,华润集团发现被告三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趣拿公司)在其经营的去哪儿网平台上展示“吉林华润·紫御国际温泉度假村”相关信息,认为趣拿公司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据此,华润集团将上述被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与合理支出共计210万元。
法院判决
2020年3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
一、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华润房地产公司、华润紫御酒店于2015年5月4日成立时以及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华润集团的涉案商标已构成在资本投资服务上的驰名商标。
二、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标识的近似程度、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等因素,华润紫御酒店在店内多处突出显示“华润”商标的行为属于“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情形,侵犯了华润集团涉案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三、华润房地产公司、华润紫御酒店在华润集团的“华润”字号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在从事房地产开发、酒店及餐饮行业经营时未予以合理避让,而突出使用“华润”字号,容易导致普通消费者误认为华润房地产公司、华润紫御酒店与华润集团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从而损害华润集团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趣拿公司已经履行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综上,一审法院判令华润房地产公司、华润紫御酒店立即停止停止上述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华润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支出共计32.5万元。
华润房地产公司、华润紫御酒店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原告请求禁止被告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法院通常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二)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三)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四)其他相关因素。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所述企业名称既包括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也包括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来源:知产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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