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核心提示:6月16日晚间,泉为科技(300716)公告称遭遇证监会立案。根据去年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并结合相关公开披露信息,初步分析部分在2023年6月16日及之前买入且在2023年6月19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泉为科技(300716)股票的权益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最终须以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情形,可在“索赔通”公众号主页“我要索赔登记”栏目或 投资诉讼网 进行损失情况预登记。

2023年6月16日晚间,泉为科技(300716)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该公告指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3015),因公司2019年至2020年上半年贸易业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公开资料显示,2023年1月18日公司对外公告,2022年11月9日,公司控股股东永绿实业以及实际控制人邵鉴棠、杨娜与泉为绿能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永绿实业将其持有的公司16,002,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0%)转让给泉为绿能,并将其持有的公司19,202,4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2%)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泉为绿能行使。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后,泉为绿能将拥有公司22%的表决权,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泉为绿能的实际控制人褚一凡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谢良律师团队认为,根据去年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并结合相关公开披露信息,初步分析,部分在2023年6月16日及之前买入且在2023年6月19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泉为科技(300716)股票的权益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谢良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3年6月20日

附: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首笔买入泉为科技(300716)之日打起至今,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其它证券索赔一览表: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