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核心提示:近日,部分*ST柏龙(002776)受损投资者索赔案已获广州中院一审胜诉判决参照一审判决,在2015年6月17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ST柏龙(002776)股票的权益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最终须以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我要索赔登记栏目 或 投资诉讼网 进行损失情况预登记。

6月27日,谢良律师团队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一名投资者诉ST柏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一审判决,投资者一审获胜,该投资者单一审单笔获赔约102万元。若尚未参与索赔的投资者,目前可参照一审胜诉判决主张索赔权利。

根据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投资者投资损失与柏堡龙公司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柏堡龙公司应当就此部分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陈伟雄、陈娜娜作为柏堡龙公司信披违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因未实施基本审计程序,导致柏堡龙公司财务造假未被审计发现,间接导致投资者损失,故应当对柏堡龙公司上述赔偿债务承担20%清偿责任。

回溯前情,2022年4月19日晚间,ST柏龙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ST柏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柏堡龙通过虚构与某公司及其关联方,万杰隆集团及其关联方万杰隆电子商务之间的服装设计、组织生产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柏堡龙通过伪造入账单、资金进出不入账等方式,虚假记载银行存款。二、柏堡龙在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报表项目的情况,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三、柏堡龙在2018年至2020年度存在对外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陈伟雄、陈娜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其他6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的罚款。ST柏龙及相关责任人员领罚总金额达2300万元。同时,对陈伟雄、陈娜娜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其他责任人员分别采取10年或5年市场禁入措施。

谢良律师团队认为,根据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若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陈述,投资者可依法索赔诉讼。参照一审胜诉判决,在2015年6月17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ST柏龙(002776)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须以法院认定为准)。目前,尚未索赔的投资者还有机会继续参与索赔。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谢良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3年6月30日

附: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5年6月17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ST柏龙之日打起)至2021年4月30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其它证券索赔一览表: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