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开始张先生跟随韩某从事劳务工作,并在韩某承办的项目上干活,但韩某未及时支付张先生应得的劳务费,2018年2月,张先生与韩某确定了未支付的劳务费,并出具了欠条一份。此后,张先生多次向韩某请求自己的劳务费,但韩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张先生认为韩某多次搪塞拒不支付劳务费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张先生委托了律师。受托律师在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迅速启动了办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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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律师认为张先生为韩某提供劳务,韩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韩某已出具欠付张先生劳务工资88762元额度欠条。现张先生诉请法院要求韩某支付88762元劳务费,与法有据。欠条中虽未约定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应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韩某向张先生出具了欠条并签字确认。被告韩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庭审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故在无相反证据推翻欠据真实性的前提下,结合我方当事人张先生陈述,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现张先生已经提供了劳务,韩某理应向张先生支付劳务费用。

诉讼结果:在受托律师的协助与推进下,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韩某向原告张先生支付劳务报酬88762元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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