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包丽(化名)曾是北京大家法学院大学生,与其同居男友生活期间自杀身亡,这一案件曾引发广泛讨论,考入北大是年轻学子们学业上的终极追求,就是这样一位青春靓丽的天之骄子,在与其男友同居后竟选择自杀,这是人们无论如何也难以想象的,也正是人们关注并讨论该案件的源动力,人们想追求案件真相,期待对案件作出全面评价,将案件事实完整展示在世人面前,让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让逝者安息。这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包丽男友牟林翰构成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包丽母亲则认为女儿自杀与男友对其实施精神控制有极大关系,男友对其女儿实施了PUA控制。以下分析展开分析讨论,敬请阅读和指导。
法院认定牟林翰构成虐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包丽与牟林翰系恋爱同居关系,双方父母曾经见面确认关系。
2019年1月起,牟林翰因纠结陈某某以往性经历一事,心生不满,多次追问陈某某性经历细节,与陈某某发生争吵,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陈某某,并表达过让陈某某通过“打胎”等方式以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同年6月13日,陈某某在与牟林翰争吵后割腕自残。8月30日,陈某某在与牟林翰争吵后吞食药物,被牟林翰送至医院采取洗胃等救治措施,院方下发了病危病重通知书。
2019年10月9日中午,陈某某与牟林翰再次发生争吵。当日下午,陈某某独自外出,后入住某公馆房间,服用网购的药物自杀,当日16时19分至22时30分,被告人牟林翰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寻找陈某某,后于当日22时55分将陈某某送至医院救治。2020年4月11日,被害人陈某某经救治无效而死亡。
2023年6月15日,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虐待罪,是指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精神摧残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最常见也最容易理解的虐待是有形的肉体上的摧残或折磨,如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打骂、冻饿等作为或不作为方式实施虐待,还有一种虐待虽然看不见摸不着,可是这样的虐待行为对被害人的摧残并不比肉体上的折磨轻,如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实施长期精神上的折磨,从精神上掏空被害人,使其过着生不如死的日子,最终,导致被害人因病或自杀身亡。
从牟林翰辱骂行为发生的频次、时长、持续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来看,牟林翰对包丽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在包丽精神状态不断恶化,多次出现极端行为并最终自杀,牟林翰反复实施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制造陈某某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升高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与包丽的自杀身亡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牟林翰对包丽实施的精神上的折磨、摧残是导致包丽自杀的决这因素或主要原因。
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包丽与牟林翰仅为恋爱期间的同居关系,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家庭成员,那么,牟林翰还是虐待罪的适格主体吗?从案情来看,双方的关系已经过双方父母确认,两人是以结婚为目的恋爱同居关系,这样的同居关系是与夫妻关系最接近的亲密关系,值得保护。因此,这样的同居关系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林翰是虐待罪的适格主体。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虐待罪的法条除了规定虐待罪的基本犯外,还规定了结果加重犯,即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因虐待致使被害人自杀的,是虐待罪结果加重犯情节之一。
本案,法院判决牟林翰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在法定刑幅度之内,有观点认为,对牟林翰的量刑畸轻。
包丽母亲认为,牟林翰不仅对包丽实施肉体上的折磨,还对包丽实施精神控制
2019年10月9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女生包丽在北京市某宾馆服药自杀。聊天记录显示,其男友牟林翰在恋爱期间多次对包丽施加语言暴力,其中包括嫌弃包丽不是处女、让包丽在身上文“我是牟林翰的狗”等。包丽自杀前,牟林翰曾向包丽提出过拍裸照、先怀孕再流产并留下病历单、做绝育手术等一系列要求。包丽母亲认为,牟林翰的不仅对包丽实施肉体上的折磨,还对包丽实施精神控制。认为牟林翰对包丽不仅进行精神控制,还疑似打过包丽,并让她做出自扇巴掌、下跪等行为。
聊天记录显示,5月15日,牟林翰说:“我今天打你了,我不对,但是你今天不理我,你不对”, 而这还不是他第一次动手。5月14日,包丽与朋友的聊天记录中,她提到:“我总不能乖乖回去被他打吧”,其朋友回复:“不过我真的很难理解95后还有家暴的吗”。两个月后,牟林翰说:“上次我让你扇自己,你装了半天,说自己不会扇,那你今天这么突然会了呢?你扇的真使劲”;7月13日,牟林翰说:“见到我的时候就跪下求我原谅你”。
2019年12月12日,针对包丽母亲的指控,牟林翰回应媒体称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对包丽精神控制,自己不明白什么是精神控制?
PUA,原本是指男性接受过系统化学习、实践并不断更新提升、自我完善情商的行为,后来泛指很会吸引异性、让异性着迷的人和其相关行为 。人们需要了解PUA的具体表现,正确看待亲密关系,在遭遇PUA后寻求帮助 。实践中,PUA的受害者大多为女性,行为人通过自身的长相、显赫的家庭等使得与其建立起亲密关系的女性,无法摆脱行为人的控制,这种从精神上对女性实施的控制被用以对女性的折磨和摧残时,女性往往难以摆脱,因此,通过PUT控制方式摧残女性的行为已引发人们关注。
通过PUA控制对女性实施的折磨或摧残,在刑法上作何评价,恐怕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主要是证据的问题,对女性控制的程度以及这种控制能否评价为刑法上的行为,均需要足够多的证据予以支持,以还原案件事实和真相。毕竟自杀是自已杀死自已的行为,在没有外力帮助的情况下,自杀根本没有侵犯任何法益,如果要让一个自杀行为令他人负刑事责任,就要足够的证据支持:行为人通过精神控制的方式控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达到了间接正犯的程度,才可以将自杀者的行为归属于行为人,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归属于行为人。
本案中,从早前的案情来看,牟林翰确实利用自己的优势及包丽不是处女的劣势对包丽实施了精神上的控制,借包丽不是处女身,对包丽实施精神上折磨和摧残,而包丽基于被pua难以摆脱牟林翰,最令人遗憾的是包丽面临如此困境,没有积极老师同学和父母的帮助,而是选择采取极端方式结束年轻的生命。自然自然019年1月,自牟林翰开始纠结包丽性经历一事,开始持续对包丽实施辱骂等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包丽不堪其辱,自六月份开始短短半年时间,自残及两次自杀而亡,而牟林翰针对包丽的行为采取哪些可靠措施防止包丽死亡,恐怕没有吧,因此,牟林翰对包丽的死虽然不积极追求但也不反对,因此,对包丽的死亡,牟林翰持间接故意的心理。
通过以上分析,牟林翰客观上通过PUA控制方式对包丽的死亡实施了间接正犯行为,主观上对包丽的死亡持间接故意心理,因此,牟林翰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本案中,牟林翰构成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竟合犯,应按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即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选择宣告刑。本案中,牟林翰的行为也是故意伤害行为,精神上的折磨归类于生理上的摧残,故意伤害行为包括肉体上和生理上的伤害,因精神上的摧残导致自杀不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形,因此,难以将包丽自杀归属于牟林翰,而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又不能评价出轻伤及以上结果,因此,不能将牟林翰的行为评价为故意伤害罪。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文从不同角度分析了北大包丽案,法院判决认定牟林翰构成虐待罪,而被害人包丽母亲认为,牟林翰不仅对包丽实施了肉体上的摧残,也实施了精神上的控制,且对包丽精神上的折磨是导致包丽自杀的主要原因,因此,认为,牟林翰的行为不仅仅是虐待行为可以完整评价案件事实的。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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