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言
随着新形势下犯罪结构变化和社会发展,少捕慎诉慎押由刑事司法理念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化,为执法司法提供了重要遵循和导向。那么在被检察机关“不起诉”后,是否就高枕无忧了呢?
二、案例
2022年6月,犯罪嫌疑人张山因被害人王强擅自挪动其车位,遂与之发生口角争执,进而双方发生扭打。其间,张山一拳击中王强脸部,致王强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王强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嫌疑人张山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律师辩护,被害人谅解,2022年10月底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张山作出不予起诉决定。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张山松了一口气,可万万没想到2022年11月初张山突然收到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10天,张山立马就慌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由上述案例延伸出的问题
1、怎么样才能被检察院“不起诉”,“不起诉”的后果是什么?
(一)不起诉的情况一般为三种:
1.不构成犯罪的法定不起诉
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至人民法院的一种处理决定。
2.情节轻微的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
指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酌定不起诉。上述案件则属于酌定不起诉的类型。
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
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从而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不起诉”的后果?
只要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不起诉,犯罪嫌疑人均不会留下案底。
2、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是否必须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不是。《刑事诉讼法》第177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3条规定的是“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意见。因此“不起诉”并不是检察机关一定要提出给予行政处罚意见的前提条件。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3、不起诉后,检察机关不提出给予行政处罚意见的,行政机关能否主动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
可以。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没有行政处罚权,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也只能向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即使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意见的,行政机关也可主动给予行政处罚。上述案例则属于行政机关主动给予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情形。
4、不起诉后,检察机关需要提出给予行政处罚意见的,仅限于酌定不起诉类型吗?
不是。法律条文规定的是“不起诉后…”,并没有限定不起诉的类型。司法实践中,一般酌定不起诉被提出检察意见的较多。但检察机关同样可以对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提出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比如,张三被公安机关指控盗窃5000元(广州地区),但最后检察院认为只有其中2500元能够认定为是张三盗取,剩余2500元存疑,因不满3000元在广州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故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时,公安机关可就确认的2500元对张三进行行政处罚。
5、不起诉后,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仅限于对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吗?
不是。行政机关并非仅限于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属于兼具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部门等都属于行政机关。治安处罚属于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并非仅限于治安处罚。例如破坏环境类案件,被不起诉后,检察机关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检察意见的,应该向环保局提出。
三、律师建议
被“不起诉”虽然不会留下案底,但是大多数情况下会伴随行政处罚。对于从事一般职业的子女,父母受过行政处罚不会对其造成多大影响。但是如果子女有从事特殊职业需要的,很可能会因直系血亲受过行政处罚而影响其能否顺利通过政审,比如公务员考试、警校招生、军校招生等。故凡事三思而后行,远离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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