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消费者王某于2008年在保险公司为女儿购买的保险产品于2023年12月到期,在办理满期领取业务时,因申请人孙某与保单被保险人姓名(王某)不一致,且无法证明为同一人,导致无法办理满期领取业务。被保险人表示投保时使用的名字是“王某”,当时未办理落户,后使用姓名“孙某”进行落户。由于孙某无法证明自己为保险合同上的“被保险人王某”,且该业务存在较大风险,保险公司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无法为被保险人办理满期领取业务,最终只能由投保人办理保险合同退保业务。

【案件分析】

本案中,被保险人因投保时未使用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消费者自身权益及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产生了影响,最终无法办理满期领取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合同满期后,被保险人依法领取满期金,若领取之人非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被保险人”,为防止资产转移的风险,同时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理者需向保险公司提供为同一人的证明。

【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合同满期后,被保险人依法领取满期金,若领取之人非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被保险人”,为防止资产转移的风险,同时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理者需向保险公司提供为同一人的证明。

稿件来源:平安养老险辽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