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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4日12时58分许,李某伟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杜崔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杜崔线6公里350米时,与前方顺行左转弯掉头后由西向东通过公路的李某昆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李某伟、李某昆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李某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李某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

当事人李某伟、当事人李某昆负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