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某月高宏(化名)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2020年12月因本案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某月被逮捕,一审法院认定高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额1023.729万元,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我所接受高宏及其家属委托,为高宏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多次会见高宏,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为高宏在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构成重大立功,并且高宏在羁押期间一认罪悔罪一直表现良好,具有诸多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积极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还在庭前提交了类似案例供法庭参考,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对高宏减轻处罚。

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对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大部分予以采纳。结合高宏的犯罪事实、立功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最终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高宏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