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郁某和葛某是夫妻关系,2020年某月,郁某称某市公路项目,他可用某交通公司的名义为张先生投标,并要求张先生先缴纳50万元投标保证金若无中标,全额退款。之后,张先生按照要求,将项目投标保证金50万元转给了郁某,郁某出具收条。后来,张先生发现该项目已被其他公司中标,但郁某却一直未返还投标保证金。张先生多次催要,郁某至今仍未依约偿还欠款,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
接受委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先生找到我们寻求法律帮助。我所接受委托。受托律师积极与张先生沟通,充分了解案情,指导张先生收集证据,并提交转账记录、收条、电话录音等证据,诉至法院请求主张权益。
案件争议:法院审理过程中,郁某承认未退还保证金50万的事实,但在后续交流中已经退还33万元款项给张先生,还差17万保证金未退还,并表示收条内和张先生明确约定该保证金无息退还,因此不同意还利息。葛某也表示虽然和郁某是夫妻关系,但案涉借款她不在场,不知道借款的任何情况,郁某是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她的银行卡,该卡收到的资金未用于家庭生活所需,她有固定的工作及稳定的收入,无需郁某借款生活。且她和郁某已分居生活,因此对案涉借款不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分析:
1、本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案涉项目未中标,张先生要求郁某和葛某按约退还保证金有据佐证,依法应予支持。
2、关于退还保证金具体数额问题,虽然郁某提交的相应转款凭证用以证明其已退还保证金,但除去其中两笔款项外,其他支付款项并非退还案涉保证金。因此,郁某应退还张先生保证金47万元。在中标结果出来后,郁某未及时退还保证金的行为显已违约,需要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3、案涉保证金的支付关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款项转入葛某账户,郁某利用张先生支付的保证金进行投标,系投资行为,按照常理,该笔款项实为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家庭生活。葛某此后有使用其他银行账户向张先生转款的行为,她说她不知情明显不符合常理。因此葛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诉讼结果:经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我所律师的意见。依法判决郁某、葛某退还张先生保证金47万元及保证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在受托律师的协助与推进下,张先生合理合法的维护了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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