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小丽(化名)与小英(化名)系亲姐妹,小英在她18岁那年遇到了自己喜欢的林先生(22岁)迅速坠入爱河决定结婚。但因小英未达法定婚龄无法办理登记,于是小英偷拿了姐姐的身份证去登记结婚。两年后,姐姐小丽自己去办理婚姻登记时却被民政部门告知其已经结婚了。

此案中小英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身份结婚。

对于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小丽又将如何获得救济呢?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二、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发布《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中规定,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此外,民政部门还应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要求,及时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冒用他人名义登记结婚不仅违背婚姻登记的法律规定,也可能造成行政责任或者刑事上的后果。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刑法修正案(十一)》

增设了冒用身份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文作者1:

李宇博 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刑民交叉诉讼、民商事诉讼、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法律顾问、重大疑难案件处理

本文作者2:

余晓岚 高级顾问

专业领域:民商事纠纷、包括物业纠纷、合同纠纷、婚姻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