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子公司不能使用总公司的资质建筑企业需要明确总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资质关系,以避免母公司中标后让子公司参与项目或总公司中标后让分公司参与项目的情况,因为这涉及到法律风险。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在建筑企业中,如果母公司中标了项目并将所有建设项目交由子公司进行施工建设(称为资质共享项目)则存在法律风险。这样做实质上是母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子公司,这涉及到违法的分包行为。

转包是指承包商在承包工程后将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方,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合后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至于总公司的资质能否由分公司共享,我们知道,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分公司显然不能参与项目招标并与承包商签订项目合同,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此外,总公司中标后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后,总公司和分公司签订转包合同的行为也是非法的分包行为,因为该分公司没有建筑资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分包或转包建设工程是无效的,法院可以依法收取非法所得.

总之,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无法单独申请建筑资质。总公司可以授权分公司代表总公司为承包商提供施工服务,以履行与总承包商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中的各项规定。

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可以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因此,如果建设规模达到一定规模,子公司可以在母公司中标后申请建筑资质并进行建设工程施工,从而避免非法分包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无法办理建筑资质,而子公司可以。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性,在法律和经济上并不独立,因此,分公司不具备办理建筑资质的资格。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建筑企业成立的是子公司,那么子公司可以办理建筑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