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老师因家庭琐事对丈夫投毒,两年后因为与同事争吵,对幼儿园孩子投毒,造成25名儿童中毒,1名儿童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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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报复社会,尤其是对幼童下手的行为,死刑没什么好说的,但是我有两个点想要聊一聊,一个是个人的某些品质是否不适用于某些工作岗位,二是我们社会真的应该严肃对待这种无差别的伤人报复行为。

先说第一点,个人的某些道德品质,在其从事的某些职业中,是否有决定性的作用?如果按照这次的事件来看,一个幼儿园老师,曾经做出过因为琐事对丈夫投毒的行为,那这种人是否还有资格,或者说合不合适作为一个幼儿园的老师呢?她偷毒这种行为,对于社会中的任何人而言,都是难以去预防的,不论她的工作性质是什么,投毒的对象是谁,对这些人都是巨大的伤害这是肯定的。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曾经有过对丈夫投毒的行为就断了她的生计,但是我们是否应该考虑到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考虑,一个思想偏激且会付诸行动的人,不应该跟幼童长期接触。对于这些完全没有反抗能力以及抵抗能力的孩子来说,他们的老师最起码应该是一个不可能伤害他们的人,而不是一个有可能伤害他们的人!

这里我想到的是高校学生给熊泼硫酸,现在是科研人员的新闻。网上还是有一点争议的,我是觉得我们不需要对个人品质要求过高,人是会犯错的,要看他们犯的是什么错,以及他们犯错背后的心理动机是什么,有这种心理动机的人,他们的精神状况是否会在他们从事的工作中形成潜在风险,这种风险是可控的还是不可控的?如果最终评估的答案是可以控制,那我觉得就不应该因为曾经犯错,就剥夺一个人合法的权利。那如果最终答案是不可控,且危害巨大,那么出于安全考虑,这些人就没有从事这一份职业的资格。

这个道理很简单,如果从军、从医、从事幼教的人员心理状况不稳定,谁能保证他们在压力下不会崩溃,不会做出危害他人的行为?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都有这个可能性,但是某些职业的失控,带来的危害是巨大且难以承受的。士兵调转枪头或者操控重型武器攻击队友、医护人员对于病患进行某些伤害、或者是现在的幼儿园老师对自己的学生大范围投毒,这种行为自然是违法,代价也是死刑,但是它对于社会的良善,不亚于一记响亮的耳光。

我的观点是,在从事这种职业的时候,应该核查档案,看以前是否有过不能接受的前科。即便进入了这一职业,如果在职业生涯中,发生过某些不能接受的行为,也应该将其从这个系统中踢出去。这样可以在保证人的基本权利的同时,减少那些带来重大社会冲击和伤害的极端案例,说到底,一个幼儿园老师对丈夫投毒,两年之后再对学生投毒,我不知道幼儿园和相关机构是怎么容许她继续跟那些幼儿待在一起的。那些被投毒幼儿的家长如果知道幼儿园里的老师有这样的经历,会是个什么态度?

其实每次发生这种无差别随机的伤害案件我都要说一次,这次我换个角度来说。即社会大众对于这种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类似于绝对的政治正确,任何人犯下这样的罪行,法律层面先不说,起码从社会道德层面,零容忍。有点像是美国社会对于伤害儿童事件的社会舆论态度,不论理由、没有同情、社会性死亡,还有对此种行为极度的愤怒与蔑视。

有了这样的社会态度,将其与其他性质的案件做明确的区分,就能够保证任何人犯下这种罪行的代价都会出奇的高,后果会出奇的严重。把这种罪行当作普通的杀人案、普通的报复社会,我觉得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社会大众对于社会的不安全感,是一种麻痹的手段。结果就类似于美国民众对于美国本土1天3起的枪击案一样,从杜绝的态度变为了无奈的叹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