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 ,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关于部分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的公告》,内容如下: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条及《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对下列已注销未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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