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亲生父母因着各种原因将孩子送养后,送养的子女可以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吗?
【情景案例】
方某与刘某于1992年6月结婚,两人共同生活多年。2000年6月,妻子刘某因病去世,当时大儿子阿立5岁,小儿子阿壮2岁。方某经营的一家化工公司破产后,生活陷入困难,无力独自抚养两个孩子。于是,方某将阿壮交给同事陈某抚养,并办理了收养证。
两年之后,方某又开了一家酒店,找了几家常年合作的旅行社,生意很快好了起来。2014 年10月,方某在接送客人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遇难。方某获得死亡赔偿金80万元,还留下了酒店经营权、两台车、股票等遗产。对于如何继承方某遗产,方某的两个儿子产生争议。阿立认为,阿壮已送养他人,早已与父亲脱离父子关系,因此没有继承权。
请问:阿立的说法正确吗?
【杨律分析】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就是说,被收养人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便取得与收养人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并同时消除了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地说,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除非养子女缺乏劳动能力或没有生活来源,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陈某与阿壮在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同时方某与阿壮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除,且不符合法律规定适当分割遗产的情形。
所以,阿壮无权继承生父方某的遗产,阿立的说法是正确的。
【杨律提示与建议】
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原则上来说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也有以下例外情况,养子女能够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1)生父母立有遗嘱,将本人个人财产的部分或全部赠给已被他人收养的子女,那么养子女能够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2)养子女在奉养养父母的同时,也对生父母有较多奉养,养子女也能够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3)养子女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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