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核心提示: 金花股份( 600080) 投资者索赔案件的诉讼时效将于本月底到期。此前, 西安 中 院下发了部分金花股份投资者索赔案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显示,金花股份应向119位投资者支付赔偿款 合计约一千八百万元 。 参照一审判决,在 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买入且在2020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金花股份(600080)股票受损投资者均可参与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若投资者符合上述情形,可在“索赔通”公众号主页“我要索赔登记”栏目或 投资诉讼网 进行损失情况预登记。

根据一审判决,西安中院认为,重大性是指可能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应当认为是具有重大性的违法行为;结合金花股份在揭露日当天的交易价格与上证指数的走向背离情况,从而认定金华股份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

此外,因证券市场中影响股票价格和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因素众多,依据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规定,并不要求虚假陈述行为是投资者买入证券的唯一原因,只要投资者买入证券的时间符合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之规定,即可推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往回追溯,金花股份之所以遭遇投资者索赔,主要因其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被证监会处罚。处罚决定相关公告显示,金花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金花投资为金花股份的控股股东、关联方,西安桑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金花股份的其他关联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金花投资通过非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其他关联方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通过与金花股份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累计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27777万元(2020年6月29日前分批次全部归还),占金花股份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68%。金花股份未按法律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重大合同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

谢良律师团队认为,根据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若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陈述,投资者可依法索赔诉讼。参照一审判决,在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买入且在2020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金花股份(600080)股票受损投资者均可参与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该案诉讼时效即将到期,还未主张权利的投资者可抓住最后索赔机会。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 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 3 年 7 月 20 日

附:

Ø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9年1月3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金花股份之日打起)至2020年6月30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其它证券索赔一览表:

Ø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