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发生一起涉及强奸的案件。男子和几位朋友在一家KTV包厢唱歌喝酒后,事后在车内对一名醉酒的女子进行了强奸。警方介入调查后锁定作案嫌疑人男子,随后嫌疑人主动投案。
据了解,事发当晚,男子邹某与廖某、徐某以及陈女士系朋友关系。之后他们几人在抚州市某KTV的包厢内一起喝酒、唱歌、跳舞。
一直到凌晨时分,几人准备回酒店休息。于是,廖某开车带着邹某、徐某和陈女士三人前往某酒店准备开房。然而,当他们几人在抵达酒店门口后,陈女士处于醉酒状态,拒绝了廖某的提议。
面对陈女士的拒绝,之后廖某便提议回到原来的KTV包厢再继续玩一会儿,其他人随后便同意该提议。
于是,廖某驾驶车辆重新返回,车子路过市区体育场。之后,廖某在邹某的指示下将车辆停在路边,之后,廖某和徐某两人便下车步行回到了原来的KTV包厢继续唱歌。
不料,邹某在车辆后座上趁机对醉酒状态的陈女士实施了强奸行为,随后就发生了不可描述的画面。陈女士由于处于醉酒状态,无力反抗邹某的歹意行为。
事后,陈女士向派出所报案,并流着泪叙述其被邹某强行“打桩”的过程。
接到报案后,警方立即展开了调查,并将相关人员带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后经鉴定书显示,邹某涉嫌强奸行为。
随后,邹某主动投案。事后,邹某积极赔偿陈女士,并取得陈女士的谅解。
那么,此事在法律上是如何评价的?【广州律师吴国雄法律咨询】
1、邹某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妇女实施强制性交或者其他严重侵害性自主权的行为。
主观上,犯罪人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会造成对方性自主权的严重侵害,但仍然有意识地实施该行为。客观上,指犯罪人实施强制性交或进行其他严重侵害性自主权的行为,包括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发生性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到本案中,邹某明知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奸一名妇女,其行为涉嫌强奸罪。
2、邹某在量刑上如何处理?
检方认为邹某在量刑上存在如下情节:
第一,邹某存在自首情节。
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事实被发现或被追诉之前,自动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作为法定情节,有利于检察机关或法院对自首人从轻或减轻刑罚。
依据规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具体到本案中,邹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第二,邹某存在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
所谓被害人谅解是一种法定量刑情节,它表明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谅解和原谅。虽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在刑罚裁量上产生影响,但并不意味着完全免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律责任。法院在判决时仍需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如犯罪的严重性、社会影响等。
依照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检方的指控事实成立, 邹某明知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奸一名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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