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律讲解台
编辑|法律讲解台
一阵痉挛后,男子强奸了眼前的女人
此时他才注意到,眼前的女人年龄恐怕不小
男人没有在意,又一次猥亵了女人后,男子准备“收兵”
他刚有动作,身下女人的双腿就环抱在了他的腰上
男人大喜,一个猛子又扎了回去……
案件回顾
宋女士今年刚满50岁,从事公关行业二十余年。
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宋女士一直很注重身材与容貌。
虽年逾半百,但在化妆品和服装搭配的加持下,
宋女士俨然一副富婆模样。
案发当天在与合作伙伴应酬后,宋女士步行前往地铁站准备回家。
就在这一段不足800米的小路上,
宋女士经历了一场“噩梦”……
走进黑灯瞎火的小巷,微醺的宋女士在黑暗的环境下身形略微摇晃。
在即将走到大路上时,宋女士突然感到自己的手臂和腰部突然被一双大手挽住,
被迅速拽到了一边。
加上脑袋的混沌感,宋女士一时失去意识,
等她清醒过来,才发现自己被一名男子拉扯到了一间小屋子里。
男子正在疯狂撕扯宋女士的衣服,欲行不轨之事。
宋女士立刻用双脚拼命蹬向男子并呼救:
“救命啊!救命!强奸了!”
只见男人迅速上前死死捂住宋女士的口鼻。
这时宋女士也得已看清男子的外貌:
看起来年纪不大,估计最多25岁;
男子衣着整齐,不像是流浪汉;
他眉目紧皱,充满既有凶狠亦有恐惧;
一双手死死捂住宋女士的嘴巴,几乎快使她窒息。
宋女士扫了一眼小屋,这个时间,小巷恐怕不会有人了。
于是,在酒精和实际情况的影响下,
宋女士选择假装晕过去,先假意配合男子保住性命再说。
男子见宋女士歪过头好像失去意识,急忙松开手,
并把一根指头伸向宋女士鼻子下试探鼻息。
确认宋女士没有生命危险后,男子加快了撕扯宋女士衣服的速度。
很快,男子就对宋女士实施了强奸……
据宗某被捕后供述,他在首次强奸宋女士后,
正要“收兵撤退”时,却被宋女士双腿抱腰拦住去路。
见到此景的宗某大喜过望,随后多次“强奸”了宋女士。
而宋女士在事后面对警方询问时说,
自己最初为了保命无奈选择假晕,
但随后想到自己50岁的年纪被小伙强奸,
自己也不吃亏,况且小伙精力充沛,
于是便在小伙即将逃离现场时决定“挽留”。
在两人经历了将近4个小时的缠绵与交合后,
小屋反锁的门被前来检查的民警一脚破开,将犯罪嫌疑人宗某当场抓获。
原来,案发时附近居民听到了宋女士呼救,
但一声过后便没有声音,导致其无法判断准确位置。
由于不确定周遭是否确有强奸案件发生,附近居民再三犹豫下才选择报警。
辖区民警以报警人为中心向外围500米进行辐射,开展侦察。
就在警方都以为是报警人听错了的时候,终于找到了犯罪现场。
回到案件本身,民警看着两人赤身裸体的模样,甚是不解:
眼前的场景与其说是强奸现场,倒不如说是情侣外出寻求刺激。
但男子的表情和动作还是逃不过民警的法眼:
如果是情侣,名对警察的突然“查房”,
第一反应一定是给对象做好掩盖,但此男的反应则是迅速拿上短裤欲翻窗逃跑。
民警立刻控制住男子,并将“筋疲力尽”的两人带回所里进一步调查。
宋女士本想将事情掩盖过去,慌称两人是情侣,
但奈何连男子的名字都不知道,在民警的盘问下只好一五一十的交代。
宋女士提到,自己在后面确实有主动意图,
因为自己和对方的年龄差,她不觉得自己吃亏;
同时宋女士也表示自己不会对男子提起诉讼,该如何让处理由警方说了算。
自己只希望可以拿到对方的体检报告,
确认其没有传染病后,可以尽早离开。
后期,经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
最终宗某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宗某的刑事判决书
此案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一部分人认为宋女士败坏社会风气,面对强奸主动相迎,事后也不追究其责任;
也有一部分人觉得,“来之则安之”,况且是宗某先行犯罪,为何怪罪于宋女士?
身居公司领导层,她肯定也不希望自己事业受到影响。
以案释法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宋女士是懂法的,
但她在面对强奸时的做法并不值得我们学习。
在初期面对歹徒对自己危及生命的行为,
采取假装昏迷的紧急避险行为非常正确。
但不应在事后主动要求“梅开二度”;
在面对警方的盘问时宋女士也是直接了当,
表示自己不会对嫌疑人进行诉讼,并要求警方为自己出示其体检报告;
确认自己不会因此事件受到影响后,宋女士便选择离开。
强奸罪在我国刑法中,属刑事公诉类案件。
简要概括“刑事公诉案”即为:
即便受害人不报案、不追究、不出庭,或已与加害人达成和解,
只要公安机关得到线索的,就应立案侦察,
并由人民检察院将嫌疑人公诉至法庭。
法律中与强奸罪同属刑事公诉类案件的有杀人、抢劫、盗窃等罪名。
综上,即使宋女士表示自己不参与案件后续的审理出庭等流程,
只要她将被侵犯过程交代清楚,并配合后续调查即可。
这样一来,宋女士不仅可以得到法律正义的伸张,
也能全方位保护个人隐私,将事业所受到的影响降至最低。
视线来到犯罪嫌疑人宗某身上,
尽管案发时受害人存有主动意图,
且事后被害人也不予追究其责任,
但在认罪并积极配合调查的前提下,
宗某仍然到受了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这一并不算短的惩罚。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出具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强奸罪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来看,
符合本案中宗某其强奸行为的观点包括:
1、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
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2、“其他手段”指的是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
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
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3、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后女方的态度怎样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
确系未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4、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
一、法院对宗某的犯罪行为的概括是从宗某强行将宋女士拖拽至小屋算起,
到第一次奸入后准备离开截至。
随后两人的行为在司法层面来看,属于女子自愿;
二、宗某不能以“捂住宋女士嘴巴后其停止反抗”为由,
称未违背妇女意志而申请无罪辩护。
司法解释中对女方半推半就的概括非常全面,
据宋女士的口供来看,最初她选择假装昏迷是在即将窒息时,
为了保护自身人身安全作出的紧急避险行为。
三、虽然案件侦办中对宋女士的日常行为作风没有详尽调查,
但这一点不能作为宗某做减刑甚至无罪辩护的理由。
不论宋女士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是怎样的人,作风好坏与否,
从宗某强行将宋女士拖拽至小屋到第一次奸入的整个过程都属于强奸。
总结下来,尽管当事人宋女士不追究其责任,并在后期有主动意图,
且宗某在到案后积极认罪,主动交代,
但这些行为仍不能抵消其在夜间将宋女士从巷区公共场合强行掳至私人地域实施强奸,
并在被人赃并获的前提下第一时间是要翻窗逃走的种种恶劣的犯罪行径。
总结
这起看似复杂离谱的强奸案,在我们加以法律条款的分析后就会变得清晰无比。
男子天真地以为自己这不算作强奸,殊不知法律早有明文规定,
是非对错,举足轻重都被细致划分。
经历的一夜癫狂后,等待他的是五年半的牢狱之灾。
色字头上一把刀,下次再想图谋不轨时,相信宗某会好好掂量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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