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核心提示:近日,上海凤凰(600679、900916)、太和水(605081)、ST华铁(000976)等上市公司因信披违规均在7月12日发布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公告。根据去年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并结合相关公开披露信息,初步分析2023年7月12日及之前买入且在2023年7月13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上海凤凰(600679、900916)股票的权益受损投资者20211月26至2023年712日期间买入且在2023年713之后卖出或持有太和水(605081)股票的权益受损投资者;在2018年4月25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买入且在2023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持有ST华铁(华铁股份000976)股票的权益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最终须以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情形,可在“索赔通”公众号主页“我要索赔登记”栏目或 投资诉讼网 进行损失情况预登记。

近日,多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监管部门的立案告知书。其中,上海凤凰(600679、900916)、太和水(605081)被立案后股价跌幅分别为6.48%和9.85%,跌幅较大。

上海凤凰(6006790)/凤凰B股(900916)

7月11日晚间,上海凤凰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根据警示函的内容显示,经查明,上海凤凰存在以下问题:1.合并报表日基准选定错误;2.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存在会计差错;3.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中委托货款展期情况披露存在错误。

紧接着,在7月12日晚间,上海凤凰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太和水(605081)

另一家上市公司太和水亦在7月12日晚间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7月11日晚间,太和水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上海监管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披露,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太和水公司承做抚州市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简称“抚州项目”),于2017、2018年陆续确认抚州项目全部收入。经查,抚州项目部分水域未完成最终治理,公司存在虚增2018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的情形,导致公司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

ST华铁(000976)

ST华铁刚被证监会下发监管措施不足一月,又接到立案告知书。在7月12日晚间,ST华铁发布《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该公告称,因公司、实际控制人宣瑞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宣瑞国进行立案调查。

往前回溯,在6月6日晚间,ST华铁就发布了《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关联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该公告显示,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广东证监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1、未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2、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及资金占用情况;3、未披露大额银行定期存单对外质押担保情况;(二)财务核算方面的问题:1、通过虚构业务虚增收入;2、部分业务采用的收入确认方法不恰当;3、商誉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4、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5、无形资产初始计量不准确;6、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7、所得税费用计算不准确。

谢良律师团队认为,根据去年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并结合相关公开披露信息,初步分析,在2023年7月12日及之前买入且在2023年7月13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上海凤凰(600679)/凤凰B股(900916)股票的权益受损投资者;在2021年1月26日至2023年7月12日期间买入且在2023年7月13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太和水(605081)股票的权益受损投资者;在2018年4月25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买入且在2023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ST华铁(华铁股份000976)股票的权益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最终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 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 3 年 7 月 20 日

附:

Ø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1)上海凤凰/凤凰B:首笔买入上海凤凰/凤凰B之日起打至今;(2)太和水:2021年1月26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太和水之日打起)起打至今;(3)ST华铁:2018年4月25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ST华铁之日打起)至2023年5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其它证券索赔一览表:

Ø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