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反转!“女干部用法院监督员身份帮夫出庭讨债”事件,安康中院刚刚通报:身份合法,不存在回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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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情况通报

近日,网传“陕西一女干部用法院监督员身份帮放贷丈夫出庭讨债”相关信息,安康中院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对网络信息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情况

网络信息涉原告张某洪诉被告旬阳某商贸有限公司、李某、薛某连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经旬阳法院审理,于 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陕0928民初286号民事判决:1.被告旬阳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洪借款本金 50000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9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驳回原告张某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旬阳某商贸有限公司、李某提起上诉。安康中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 (2019)陕09 民终75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终审后,旬阳某商贸有限公司、李某向陕西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张某洪一审诉讼请求或指令安康中院再审。陕西高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陕民申1616 号民事裁定:驳回旬阳某商贸有限公司、李某的再审申请。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张某洪于 2020 年1月3日向旬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已执行到位 1490804.01 元,该案仍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二、关于汪某娥作为原告张某洪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

本案审理时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汪某娥作为原告张某洪的妻子,以张某洪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廉政监督员是人民法院为了加强社会监督,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以及基层群众中按照一定组织程序聘请、对所聘法院进行监督的外部人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回避人员范围。汪某娥作为安康中院的廉政监督员,接受其丈夫张某洪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不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

三、关于一审判决书未在互联网公布的问题

经查,本案一审宣判后,因被告旬阳某商贸有限公司、李某提起上诉,判决尚未生效,不能上网公布。二审判决生效后,因一审法院工作失误,未及时公布一审判决书。此次经网络监督发现该问题后,安康中院责成一审法院按规定在互联网公布一审判决书,并对相关工作人员依规处理。

公布的二审判决书虽已包含一审判决书的认定事实和裁判结果,但一审判决书未及时公布,引起了当事人、部分媒体和网友的质疑,对此我们深表歉意。安康两级法院将以此为戒,在今后的工作中持续加强审判监督管理,规范司法公开,杜绝此类情况发生。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安康法院工作的关注、监督和支持。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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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廉政监督员出庭帮夫讨债”四追问

作者:张一鸣律师

前言

网上一则“法院廉政监督员”妻子出庭帮夫讨债的舆情炒的沸沸扬扬,大有揪出一批贪官污吏的气势,更是剑指司法机关裁判公正问题。使笔者对该案产生了极大的好奇,本文对网上质疑该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存在参与高利放贷等问题,笔者无从查证,故这里不做评判。但综合网络各路讨伐之声的同时,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对质疑司法公正的问题不禁有了以下四追问:

追问一:妻子不能为丈夫出庭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结合此条规定和网上一审判决书截图,可以明显发现,汪某娥的代理人身份用括号标注的很清楚系张某洪之妻,以近亲属身份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为何不能替夫出庭?也许网友要问,不是质疑妻子身份,是质疑她廉政监督员的身份。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可见我国法律对诉讼代理人的职业、职务、社会身份地位并没有提出要求,廉政监督员出庭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追问二:领导干部还敢不敢维权?

如果法院廉政监督员出庭,就会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影响司法公正。这是一条完全不能自洽的逻辑。照这样推断,那么所有领导干部通过诉讼维权的路就断了,因为只要领导干部胜诉了,那么他的社会身份和地位就会成为他胜诉的理由,他的职务就有影响司法公正的嫌疑,只要网友提出质疑,那么司法就必须扣上不公的帽子?这合理吗?

追问三:如果能够暗箱操作她为什么敢明目张胆?

如果一个廉政监督员能够手眼通天到影响判决公正,那么她完全可以通过私下授意的方式岂不是更加掩人耳目?有必要堂而皇之的参与诉讼去炫耀这个身份吗?是生怕别人不举报她吗?

追问四:质疑司法不公的证据呢?

综合网上所有文章,句句都在质疑,字字都在声讨,那么请问证据呢?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维持原判,再审裁定驳回,三级法院法官反复审理、审查的案件,是一句轻飘飘的质疑就能证据确凿的推翻吗?是一个廉政监督员就可以左右结果的吗?可以质疑司法公正,但请出示证据!对这种欲加之罪,还请各位网友谨慎吃瓜,拒绝套路。

反观网路上标题党沸沸扬扬的炒作之势,笔者不禁思考,如此嚣张的藐视法律、恶意抨击抹黑司法的行为到底是什么用意?除了博眼球、蹭流量等不负责任的行为之外,究竟谁才是制造这起舆情妄图影响司法公正的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