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被害人小丽是一个13岁的少女,正值最美好的豆蔻年华,看待事物也开始有了自我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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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父母的掌上明珠,小丽从小到大被家里保护得很好,不知道世界的险恶。2022年9月2日晚上十点左右,她独自走在回家的路上,街上已经看不到其他行人,小丽没有意识到危险正在悄悄靠近。

下晚班的官某骑着自行车在回家的路上,正想着如何消遣这个无聊的夜晚,远远看见前面走着一个小女孩,便动了歪心思。

只见小女孩身边没有大人陪伴,一个人走夜路却也不害怕,步伐轻快,看得出来她的心情很好。官某认为与自己力量悬殊的小女孩简直是完美的犯罪对象,于是悄悄停下车绕到小丽的身后,对着女孩的头部重重一击,瘦小的身躯便歪斜着倒了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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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某对附近的地形很熟悉,这条路是主干道,夜晚仍然会有车辆经过,不是安全的作案地点,于是他将小丽放在自行车后座上,载着她来到了几个街道之外的郊区,那里有一片建筑工地。

他知道这里的工人不会晚上赶工期,一到天黑便集体下班,所以此刻的工地不会有人,并且所处位置偏僻,鲜有人夜间路过,简直是完全不会被发现的犯罪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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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某将自行车停在工地旁的荒草丛中,抱着意识不清醒的小丽走向草丛深处。

看着女孩稚嫩的脸庞,官某开始为今晚的收获激动不已。失去理智一般侵犯了年仅13岁的小丽。

身上的不适感和疼痛使小丽突然从昏迷中清醒过来,睁开眼却在黑暗中看到一张狰狞、陌生的脸,从草地上看不到任何灯光或者建筑,四周更是寂静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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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丽发现官某仍在侵犯自己,挣扎着想要逃脱,并使出浑身力气叫喊着,疯狂的官某为了阻止女孩的求救,防止有人发现,一只手捂住她的嘴巴另一只手掐住女孩细小的脖子。

本来处于惊恐中的小丽已经呼吸很紊乱,此时被同时掐住脖子和嘴巴,更让她难以呼吸。

随着官某手上的力度逐渐加大,小丽吸进的空气越来越少,肺部也像被一只手紧紧捏住,很快便在极度痛苦中昏死过去。

感觉到女孩不再动弹,丧失人性的官某也没有松开掐住咽喉的双手,继续进行着惨无人道的犯罪。当他离开时,躺在地上的女孩一动不动,早已停止了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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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官某才意识到自己杀死了这个女孩,然而他却只为杀了人感到害怕,毫无悔恨之意。他用工地位置偏远,附近没有人住,不会被发现安慰着自己,骑上自行车头也不回地离开了作案现场。

在他疯狂践踏女孩的同时,却不知道几公里外女孩的家里灯火通明,等着女孩回家的父母望眼欲穿,距离女孩告诉他们晚上自己走路回家已经超过了四个小时,原本半个小时就能走完的路,现在却还没有到家。

小丽从来没有夜不归宿过,每次回家之前都会告诉父母大概几点会到家,这次她却没有在她说的时间附近回来,打电话也一直处于关机状态,不好的预感在小丽父母心中油然而生。

眼看时钟的指针越来越接近24点,他们再也无法等待,焦急地拨打了110称自己的女儿失踪了。

公安局立案后立刻组织了警力,和小李父母一起展开了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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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的街道格外冷清,只有路灯勤奋地工作着,目光所及之处却看不到任何小女孩的身影。小丽的父母沿着她回家常走的那条路仔细观察着,恨不得每一步都停下来,将蛛丝马迹都翻找出来。

民警询问了仍在营业的便利店老板有没有任何可疑现象,老板称十点左右有一个年轻男子骑自行车载着女孩子路过,朝前面去了,但没仔细看,只是后座的女孩好像随时都会倒下去一样,姿势很奇怪。

得到这一宝贵的信息,所有人将搜索范围集中在前面的街区。

这一夜无疑是煎熬的,每一位民警心里都清楚地知道,对于失踪的人来说,刚开始的几个小时最为宝贵,时间拖得越久他们遇害的风险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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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到近郊的时候天已经完全亮起来,经过彻夜搜寻任何人的情绪都是紧绷着,不敢有一丝放松。终于一名警员发现建筑工地旁的草丛中间大片倒塌了,有被压过的痕迹,在草地中间看到了他们用尽全力搜寻的人。

只是仍然稚嫩的脸上早已没了生命的气息。女孩痛苦的小脸、凌乱的上衣和被破坏的裙子,都在诉说着她经历了怎样恶劣的暴行愤怒和疲惫感席卷这名整夜没合眼的警员全身。

得知女儿被找到了,小丽的父母冲向警方围着的草丛深处,当看到几个小时前还在自己面前活蹦乱跳的女儿,此刻全身僵硬仍维持着死时的姿势,泪水夺眶而出,一想到在孩子身上发生的事他们便心痛得难以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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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对犯下如此恶行的犯罪嫌疑人也感到深恶痛绝,一刻不停地调取了附近的监控,寻找着可疑的身影。捕捉到官某仓皇骑自行车逃离现场的身影后,警方于当天下午四点将其成功抓获。

到案后,官某面对铁证如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检察院以强奸罪致人死亡对官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丧葬费4万余元

一直关注案情的网友们称官某做了如此丧尽天良的事死有余辜,但却不满意民事部分的赔偿,觉得父母养大一个女儿不容易,4万元根本无法弥补失去生命的损失。

【以案释法】

一、本案中官某强奸幼女为何会被判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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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未成年人需要特殊的保护和关怀,因为他们在身心上都比成年人更加脆弱和容易受到伤害。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往往被社会视为极端恶劣的行径,法律对此持有严厉的立场,以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每个人都有权享受生命的尊严和安全。强奸致死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生命的行为,表明了对受害人的极度暴力和不尊重。法律为了维护生命的尊严和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对此类犯罪给予了极为严厉的惩罚。

最后,强奸是一种法律所禁止、社会风俗所谴责的犯罪行为,不仅造成肉体上的伤害,还给受害人带来心理创伤和长期的后果。

对于强奸犯罪,法律倾向于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以示对受害人的尊重和社会对这类罪行的零容忍态度。将强奸致死罪与死刑相结合,可以起到威慑作用,将不轨之心扼杀于萌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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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官某对幼小的小丽产生侵犯意图,是为社会伦理所不允许的,在实施残暴的性侵行为时,扼住被害人喉咙、捂住其口鼻等行为,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害人呼救,顺利进行性侵,但不具备杀死小丽的故意。

因此官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将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作为强奸罪的结果加重情节进行评价。

由于立法对强奸被害人致死是零容忍态度,奸淫幼女致死受到更是严厉打击,官某被判处死刑是罪有应得的结果。

二、为何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只要求官某赔偿4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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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明确要求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包括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但精神损失并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小丽无辜的生命被残酷地夺去,她曾经充满希望和梦想的未来瞬间湮灭。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比一个孩子的死更让人心痛和愤怒的了。但父母所承受的痛苦无法被衡量、评估。

不同于物质损害,精神损失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而《刑法》是一部有监禁刑、死刑的法律,更加追求严谨、客观。

加之我国对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会根据其退赃情况、被害人谅解程度定罪量刑,如果法律允许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失,那么则会导致一些罪孽深重、本该被处以极刑的罪犯利用这一制度,花钱减轻自己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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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会引诱被害人一方为了高额精神损失赔偿而违背正义。

结语

本案中,官某的罪行令人发指,他对小丽作出的残忍行径应该得到严厉的惩罚。判决死刑是对逝者的尊重和生者的惩戒,法律的公正审判确保了官某受到了应有的制裁,以儆效尤,向世人宣告对这种罪恶行为的零容忍。

对于小丽的亲人和整个社会而言,无论多严厉的刑罚和赔偿都难以填补他们失去女儿的巨大空缺。因此,根据可知的财产性损失,本案中法官对于附带民事部分仅判决官某赔偿小丽父母丧葬费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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