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困境,这里有有效方案!

作者:邱戈龙、谢富裕

近年来国家鼓励各种企业进行技术上的创新,但同时一些窃取技术的行为也屡见不鲜。一些公司自创办以来花费数十年研究出来的商业秘密却被公司内部人员窃取,甚至在离职后申请专利,获利颇多,而对原公司的业绩造成了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这些被侵权的公司大多在各自的专业领域颇有建树,而对于涉及被侵权的法律问题却束手无策。近日,光电行业发生了一起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被侵权企业及时寻求法律援助,最终成功维权,其代理律师的办案思路值得借鉴。

邱戈龙、谢富裕律师是此次商业秘密行政案件第三人H公司的代理人,他们所在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自1995年创立以来,便深耕知识产权领域,数十年来积累了丰厚的经验,在业内颇有建树,已成功办理近百个无罪案件。在本案中,有许多典型的争议焦点,例如被侵权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成立?被侵权公司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以及侵权人是否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那么带着这些问题,进入我们今天的案例分享。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初,原告刘某等人与范某进行合作协商,约定进行相关经营项目,并约定刘某以该技术参与项目的利润分红。2018年4月12日,原告刘某从第三人H公司请假离开,离开时,未经第三人同意将其在第三人处工作期间获取并拷贝在U盘中的技术图纸、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技术信息资料带走。同年4月24日,原告刘某以邮寄的方式向H公司寄送了辞职信。后第三人H公司的员工以短信的方式告知原告刘锡环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刑法中关于不得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同年5月,范某购进相关设备,同时刘某设计了一种智能产品。第三人H公司发现原告刘某等人涉嫌侵犯其公司的商业秘密后,遂于2018年6月6日向被告Z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被告经核查后,于次日将案件移送Z市公安局市中分局。2018年7月31日,公安机关认为该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市犯罪,遂决定撤销案件。2021年7月14日,被告对刘某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再次立案,并于同年11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刘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厘清思路,分步破案】

本案的解决思路,基本上凝练于邱、谢两位律师的代理词中,他们对本案的核心争议问题进行逐一破解,以清晰、直接的思路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

首先,最关键的一步就是认定当事人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学界对于商业秘密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秘密性(也可称为非公知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个要件。

两位律师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入手,分步论证商业秘密成立的合理性与必然性。H公司所主张的技术信息已经由G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专家运用专业工具、手段,经过专门的检测、实验、分析与判断,客观地、公正的反映技术的事实状态,G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认为该项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具有权威性,应当予以采信。

从原告刘某的角度来看,其提供的《宣传册》仅是对相关产品外观结构、专利示图、简略图、外配件列表及部分参数等不涉密信息的展示。该《宣传册》并未将H公司主张的两项密点对应的零部件结构、尺寸、连接方式、运行方式等可用于生产的技术图纸及整体组合信息进行公开,通过该宣传册也不能反向获得H公司主张商业秘密的设计图纸。而与原告刘某合作的范某也在笔录中亲口承认:如果不通过刘某等人原所在的H公司从事产品设计等相关工作经验的话,对于这种产品的技术,通过其他途径是无法获取的。由此也可侧面看出H公司所主张的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

对于商业秘密的其余要件,即价值性与保密性要件,两位律师从现有的证据与资料出发悉心论证。H公司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在其生产车间中突出位置有关于相关信息均属于商业秘密、不得侵犯的告知;在展示车间有张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不得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而对于原告刘某所从事的相关技术的研发H公司亦有严格的保密措施,例如给办公室和电脑枷锁、限制人员进入刘某的办公室等等。H公司对该项技术秘密进行了完善的保密措施,具有保密性。同时,H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在2008年至2017年间共取得18项是知识产权,并成交了大量订单,能够给H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具有价值性属性。从案件的基本事实出发,两位律师通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严谨而又清晰地得出了H公司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在确定H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为商业秘密之后,要认定原告刘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还需认定刘某实施了侵犯H公司商业秘密信息的行为。原告刘某获取并拷贝U盘中的技术信息资料,并偷拍偷录大量的产品部件细节图,已经构成了盗窃商业秘密。在此基础上,刘某等人通过把H公司相关技术分解后,申请了大量专利,短短几个月,两人共申请了11项专利。刘某等人窃取H公司的商业秘密后,因专利申请而披露公开,造成相关商业秘密价值消失殆尽,并且该损失处于持续扩大的状态。两位律师通过代理词中缜密的逻辑演绎以及案件基本情况的结合,形成了完整的说理,既证明了H公司主张技术信息为商业秘密的成立,也认定了原告刘某的侵权行为。

【一锤定音!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2023年6月26日,Z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Z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书中认定H公司所主张的技术信息符合非公知性、保密性和价值性三个要件,属于商业秘密,上诉人提出H公司对涉案技术不具有商业秘密,上诉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均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此可见二审法院基本上支持了邱戈龙、谢富裕两位律师的代理意见。

两位律师通过数十年的办案经验,从各不相同的案件中抽象出普遍的适用规律,又将普遍的规律具体运用于每个实践案例中,而办理类似案件也都可以参照这样的思路: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入手,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认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既需要深厚的理论基础,也需要结合实践的能力。大多数企业本身在法律方面并不具备专业知识,在这样的情况下应当抓紧时间,积极寻求法律援助,以求损害结果的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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