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说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包含两个维度,一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是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是按照较低的缴费基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法院会支持吗?
关于因“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的经济补偿争议处理问题,赵荣烈律师为您解答:
因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或者虽建立了社会保险账户但存在缴纳险种不全、缴费年限不足等情形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费基数低情形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强制征收的方式实现,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如需法律方面的帮助,敬请致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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