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上调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记者获悉,普通居民用户阶梯气价每立方米均上调0.2元,执行居民气价的学校、托幼园所、社区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等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也上调0.2元(不包括采暖锅炉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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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称,根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286号)和济南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2〕255号)要求,结合我市居民用天然气采购价格变动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启动我市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根据通知,普通居民用户年用气量216立方米以内(含)的,第一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3.30元调整为3.50元;年用气量216—360立方米(含)的,第二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3.90元调整为4.10元;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的,第三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4.80元调整为5.00元。
  执行居民气价的学校、托幼园所、社区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等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3.60元调整为3.80元(不包括采暖锅炉用气)。
  记者获悉,为照顾困难居民家庭,对我市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用户,仍然按照每立方米2.70元执行,不执行阶梯气价。燃气壁挂炉采暖用户,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3.30元调整为3.50元,不执行阶梯气价。
  据悉,此次执行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
  通知要求,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认真做好宣传解释、明码标价和抄表结算等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该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仍按济价格字〔2015〕90号文件执行。《关于调整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济发改物价〔2018〕54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