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史话》第十四章 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史泽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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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原民国议会大厅
史泽咸,中华民国政治人物。16岁毕业于山东高等学堂,因为成绩优秀,被清朝政府保送赴日本留学,是山东省唯一的保送生。1905年考入日本鹿儿岛第七高等学校。1908年毕业后,升入东京帝国大学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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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排左起第二人为史泽咸
1911年10月辛亥革命爆发,遂与部分同盟会成员一道回国,参与组建山东军政府,任外交司司长。1912年春,创立中国垦植协会山东分会,并被选为山东省议会议员。

1913年4月,被选为中华民国众议院议员;同年7月,被推选为民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国会解散后,曾暂居上海。1916年6月国会恢复,仍任众议院议员。1922年8月,第二次恢复国会,再任众议院议员。任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期间,就中华民国宪法曾发表题为《反对宪法草案第十九条第二项意见书》,意见书吸收西方的先进经验,提倡民众信仰宗教自由的宪法理念,坚决反对将某一教派设立为“国教”,得到了国会大多数的支持,因此在宗教问题上奠定了民国的根基。他精通英文、日文,致力于翻译英、日有关立法宪政方面的著作。1945年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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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部勋名常照世,诗书事业足传家。——此联为节选邓敏怡挽民初参议院议员史泽咸的挽联

其子史宽,北京电影制厂著名导演。其孙史詠,移居美国,知名导演,《金陵十三钗》监制、《血战钢锯岭》联合制片人。

100年前的文章,读来仍觉具有非常强的时代意义。泽咸公学贯中西,对于孔子学说和西方法治文化有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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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宪法草案第十九条第二项意见书》

国民教育以孔道为修身大本,其主旨不外以孔教为国教孔教为教育方针二著而已。试分别辨驳之。

第一,以孔教为国教其错误之点如左:

( 甲)关于信教

约法第六条第七项及草案第十一条人民有信教之自由,若定孔教为国教,则人民对于国教有服从之义务,与信教自由之主旨根本抵触。中华民国由五族构成,各族各有信仰之宗教,若定国教,其他族民对于国家服从耶抑反对耶?若反对国教则成违宪之罪,若服从国教则信仰固有宗教之自由即被剥夺。简言之,是以孔教压迫他教他族教民,恐因此生离贰之心,于国家统一不无阻碍。至于约法第五条及草案第四条抵触更无论已。

(乙)关于国教

欧洲各国多以宗教立国,即多以宗教祸国,故教祸之极,国家之颠覆随之。吾国幸非宗教国,故未至深受教祸之痛。今乃欲创前代未有之奇局,定出国教,采用孔子学产以维繁人心世道,志在救国,亦无可厚非,然用不得当,所谓救国者反足以误国,是不可以不慎也。查欧洲定有国教之国有规定,凡信异教之徒不得列席议会或为国家元首者。在规定以一国元首为教主者,有规定国家津贴都会经费者,诸如此类,枚举不遑,今吾国欲定国教无论取法何国事实上抵触国体破坏统一恐所难免,故宪法上万不定出国教贻国家将来无穷之隐患也。

(丙)关于孔教

孔教非宗教,凡读孔子之书者,类能知之,良以孔子一生之言论多趋重于伦理道德,而关于当时政治者尤多。到其言论在当时实足以维系人心,挽救世道,惟世道进化时代变迁,其方其行虽足以为一时之救世良模,而不尽适宜于今日之国家亦势所必至。且其生平所主张者如尊周攘夷、其言论如民可便由之,不可使知之、又如事君能致其身君命如不俟驾行矣等等,明明为君主说法,与今日国体相抵触,似亦不必讳言。故欲采用孔教当择关于道德方面之点作国民教育中之修身标准到,至对其君方说法当视为历史上过渡之言论,断不可采用,于今日民主国体之下也,若取所有孔子一生之主张论说奉作一国国教,其结果惹起国际上宗教纷争者事犹浅,恐国体受影响难免根本摇动。则兹事体大安可以不防?篕自秦汉以降,孔道不彰,历代君主多假孔教所谓春秋大议,收拾人心以实达其专制之目的的,史迹昭然殷鉴不远也。

第二宪法上规定以孔教为教育方针其错误之点如左

草案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初等教育孔道高深姑勿论,果适宜于初等教育与否?既云教育方针乃一种行政行为属内阁大政方针之一,宪法内容应规定各种法律之大端,不宜参入零散之规定,此亦成文法典形式上之通例也,至施政方针尽可让之于政府命令,无规定于宪法之必要。若谓教育方针为启发国民知识促进社会程度之要件,应载于宪法以示郑重,然其他如外交内政陆海军等施政方针又何莫不于国家社会有直接利害之关系,独不可规定于宪法乎,大政方针因社会之程度国家之地位不免时有变更,岂可强使坚定而大政方针之一独规列于宪法固定其存在,阻碍大政方针之进行,莫此为甚?况乎孔道广漠,是否皆适宜于民国教育实属一大疑问,以管见所及仅可择孔教中有益修身之点作国民教育内之一种科目,而此等采用仍在管教教育行政之法,人故以政府命令明白规定此目的即能贯彻不必规定于宪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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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学军,北京主任律师,溧阳史氏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著有多篇历史文化研究文章。用网易新闻客户端关注本号,可以阅读更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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