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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一:企业未按税收规定确认增值税收入,而按照开票金额确认增值税收入

表现形式 :确认的增值税收入=企业开具发票收入

风险形成 :在实际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由于资金短缺等方面的原因,往往不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进度款,而乙方往往收到款项才开具发票。这样就出现不按合同约定确认增值税收入,而仅仅按照开具发票确认增值税收入,造成延迟确认增值税收入的风险。

处理方法 :按照合同确认付款时间节点;以及监理机构工程实际进度,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从而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百分比和付款节点计算出企业应确认的增值税收入。

风险二:企业年度内有已开工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未到付款期,未开具发票,年末没有所得税收入

表现形式 :在日常管理中,建筑企业有开工项目,但年末无所得税收入。

风险形成 :施工企业签订建筑安装合同后,未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期,也未开具发票,从而疏忽了所得税纳税期末应当按照工程进度确认所得税收入的规定。

处理方法 :对于已开工的项目不论是否达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条件,在期末一定结合监理记录,确认所得税收入。

风险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建筑公司所得税收入未按照所得税规定确认

表现形式 :期末确认的增值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

风险形成 :施工企业一般按照合同约定的完工进度百分比或收取的款项确认增值税收入后,未正确按照所得税规定确认收入。

处理方法 :根据合同和监理记录确认企业完工进度,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所得税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比率、实际收付款、开具发票孰早的原则确认增值税收入。

风险四:挂靠经营过程中虚开、多开成本发票;虚列、多列工资费用

表现形式 :项目成本+项目费用达到项目收入的90%以上或基本接近项目收入

风险形成 :在挂靠经营中,工程收入虽全部纳入被挂靠方进行核算,但被挂靠方只根据开具发票金额收取固定比率管理费。挂靠方为了获得实际利润,往往采取虚报人工工资,虚开材料或劳务发票等方法套取利润(无业务代开或报销其他工程项目材料、人工)。

处理方法 :凡属于挂靠经营的,要对项目成本和费用严格把关,确保所发生的成本及费用的真实性,且在成本、费用核查中还要结合预算和招投标资料,剔除预算中没有的材料、费用,调整价格偏离预算过大的成本、费用。

风险五:建筑项目涉及合同种类多、金额大。但企业只申报建安合同印花税,造成印花税申报漏项或税目混用

表现形式建筑企业所有性质合同全部按照建安合同来申报印花税。

风险形成 :建筑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合同种类较多,材料成本属于购销合同,收入属于建安合同类。企业实际申报时只按照建筑合同申报印花税,造成漏报。另外建筑施工企业异地施工较多,会出现在施工地租赁设备、工具、等业务,该部分应按财产租赁业务缴纳印花税。

处理方法 :企业应按相应税目缴纳印花税。

风险六:符合预缴规定的跨区经营建筑企业,未按规定在施工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形成 :政策复杂、零碎,跨区企业难以全部掌握

处理方法 :是独立纳税人的(包括法人组织和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分支机构),按照独立纳税人管理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分支结构的,判断企业层级,属于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分配税款就地预缴管理;属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实际经营收入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有符合条件的跨区域项目的,按照税收规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同时符合个税代扣代缴情形的,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风险七:建筑企业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为零

风险形成 :建筑企业存在一定程度的地面扬尘污染,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但实际中,多数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处理方法 :建筑施工企业,要进行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登记;对已登记税源信息,申报税额为零或未足额缴纳税款的,依法计算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风险八:房地产建筑企业申报缴纳资源税为零

风险形成 :资源税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一般在开采环节征收。目前,在税企双方的认知中,只有实际开采、利用资源的企业才缴纳资源税,而忽略了在房地产项目建设中,往往需要抽取地下水,降低水位,以便施工得以顺利进行。

处理方法 :企业施工中是否涉及地表和地下水的取、用,是否足额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 :财税[2017]80号:“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