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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退回到1995年,广东发生一起大型武装劫钞案,一辆银行运钞车被五名持枪匪徒抢劫,三名运钞员在事件中丧生,一千五百万元现金被抢走。

事件震惊全国,公安局马上成立专案组,以王守月(林家栋 饰)和何蓝(张颂文 饰)为首的刑警迅速搜证,成功掌握五名抢匪去向并逐一拘捕,后分别获刑。

令人意外的是,抢匪供出案件背后的真正策划者,竟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老板陈信文(大鹏 饰)及其堂弟陈欣年(孙阳 饰)。

事发后,陈信文和陈欣年踏上了逃亡之路,从此人间蒸发。时间一晃二十一年,当年的案件早已淡出大众的视野,王守月也从公安局退休。然而,一条寻常不过的视频上出现的一个模糊身影,却让他重燃破案的希望。王守月只身前往边境城市,寻找视频中的“陌生人”。经过公安机关的不懈奋斗,终于在事发后的二十一年将最后两名嫌疑人陈信文和陈欣年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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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法院依法对两名被告作出判决,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有期徒刑十五年。致此,曾震惊全国的运钞车大劫案所有涉嫌人员全部归案,并依法受到法律的公正审判。

如今,这起轰动全国的运钞车大劫案被成功搬上了银幕,几乎真实再现了当年劫案经过及案件的处理结果,该电影也涉及不少刑法学问题,以下结合事件经过,简述电影《第八个嫌疑人》中涉及的刑法问题,期望能带给您帮助和启迪。

本案是一起有谋划有组织实施的共同犯罪

本案是一起有谋划有组织实施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现行刑法中重要的理论之一,司法实践中,除了少数个人实施的犯罪外,大多数犯罪由多人共同实施,从而形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各参与人之间相互配合、相互鼓励、相互支持,更容易完成犯罪,对法益的侵犯程度更高。因此,应准确认定共同犯罪,理清共同犯罪各参与人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不遗漏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做到罪责刑相适用,让刑法真正起到惩罚、警示和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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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从共同犯罪各参与人的特征、地位及作用来看,五名劫匪直接参与并实施了杀害三名运钞员的犯罪事实,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来看,五名劫匪均为实行犯,系共同正犯,根据“一人既遂,全案既遂”的共同正犯的处罚原则,五名劫匪均应对三名运钞员的死亡及抢走的一千五百万元的结果负责;陈信文和陈欣年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杀死三名运钞员和抢劫一千五百万元的行为,去谋划和组织实施了本起犯罪,与五名正犯之间形成共谋的共同犯罪,也应对三名运钞员的死亡和被抢的一千五百万元负责,同样为主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参与本案行为人均涉嫌抢劫罪,系结果加重犯,为共同犯罪

参与本案行为人均涉嫌抢劫罪,系结果加重犯,为共同犯罪

抢劫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因此,抢劫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在抢劫过程中他人伤亡,没有抢劫任何财物的,应为抢劫罪(未遂),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抢劫罪侵犯的是双重法益,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和人身权,抢劫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结果,即使没有抢得任何财物,也是抢劫罪(既遂),本文不支持该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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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即抢劫罪的取财结果与暴力等手段行为之间必须具备直接的因果系。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除了规定了抢劫罪基本犯外,还规定了八种加重处罚情节,即八种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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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犯罪分子的行为涉及本条第三、四、五、七共四项加重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应对其适用十年以上有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从法院的判决来看,五名实行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两名谋划者二十一年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死刑, 缓期两年执行,判决公正合法合理。

本案中,五名实行犯开枪杀死三名运钞员后抢走一千五百万元,之所以没有对其杀人行为单独评价,是因为五名实行犯是为了劫得钱而杀人的,是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情形,即这里的杀人行为是抢劫罪的暴力行为。相反,如果五名实行犯抢得财物后,为灭口或其他原因杀死三名运钞员的,涉嫌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

第八名嫌疑人事发二十一年后才被发现并抓获,还能追诉吗?

第八名嫌疑人事发二十一年后才被发现并抓获,还能追诉吗?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犯罪经过一期限不再追诉的制度,刑法设立追诉时效制度的目的不是放纵犯罪,而是认为犯罪后经过多年后,嫌疑人没有再犯罪,并安分守法的生活着,可以认为其已改造成为好人,没有必要再对其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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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本案中,虽然两名谋划者事发后逃亡,二十一年后才被发现并抓获,看来似乎已过二十年最长追诉时效期限,不应对再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其实不然,《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是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延长制度,即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制度。

本案中,公安机关已对案件实施侦查,而陈某信两人逃避侦查和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限制,无论什么时候,均可对两人实施抓捕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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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以上根据仅有案情,对本案行为人或能涉及的刑法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更多情节尚待完整观看影片《第八个嫌疑人》后方能捕捉和发现,您不妨观看影片后,结合影片中更多情节,一起讨论本案中涉及的刑法学问题,期待您的对电影和本文观点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