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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4上映的电影《不止不休》,将“乙肝歧视”再次推入到公众的视线。

尽管与电影中的叙事时间间隔了20年,但社会上依然存在“疾病歧视”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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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不止不休》片段

虽然不再像电影中表现的那样极端,却有着共通之处:人们习惯将疾病人群视为特殊群体,对于疾病存在天然的羞耻感,以及回避、隔离、厌恶等情绪。

我们距离告别“疾病歧视”还有多远?法律能够起到哪些帮助?我们希望通过这篇文章,引发更多人的思考。

01

什么是疾病歧视?

人的天性,就是倾向于跟相似特征的人相处,如果跟身份、肤色、身体状况不同的人相处,会面临很多的不确定性。

为了抵抗这种不确定性,人们传统的做法是将少数群体单独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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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区别对待,构成了疾病歧视的基础,在精神疾病、乙肝、性传播疾病、肺结核等方面更为突出。

以乙肝病毒无症状携带者为例,乙肝病毒无症状携带者是指HBsAg阳性持续半年以上,无肝病相关症状与体征,肝功能基本正常者。

乙肝传播途径主要包括三方面:母婴传播、性传播和血液传播。

世界卫生组织的官网上对此有着非常明确的说法——“乙肝病毒并不通过以下渠道传播:共用餐具,母乳喂养,拥抱,接吻,握手,咳嗽,喷嚏,或在公共游泳池玩耍或类似行为。

即便如此,乙肝病毒无症状携带者在升学、就业等方面,还是会存在诸多不公平待遇。

这种疾病歧视背后隐藏着两种根深蒂固的观念。

一是直觉判断。就算做再多的科普,人们也更愿意相信直觉。

比如传染病会传染,这很符合直觉。如果要讲一番道理,探讨传播途径,人们未必能够接受。

二是有错推论。人们在探讨疾病时,会习惯性地认为患者一定犯错,这种犯错通常是带有耻辱性。比如我们在讨论抑郁症,往往会跟“心眼小”、“想法多”去联系。

在有错推论的舆论中,疾病不再是疾病,而是某种“因果”,这无疑加剧了疾病歧视的产生。

02

你是歧视者吗?

谈了“疾病歧视”,自然要谈到对应的“歧视者”,根据医学院校和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调查结果:只有不到5%的人,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表示明确的恐惧和歧视。

其中58%的人,选择不会歧视,但前提是不会被传染

当朋友或亲人是病毒携带者时,有65%的人不会歧视,而且会帮助他(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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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不止不休》片段

从这些数据当中,我们可以大致推测出两个结论。

一是真正的歧视者其实很少,我们大多数人,只是对于疾病缺乏了解。

这种因为缺乏了解导致的歧视,会因为整体认知水平的提升而改变,这一点在传染病上尤为明显。

以新冠病毒为例,在爆发初期,确实出现了“防人”大于“防病”的问题。

但是随着我们对新冠病毒理解的深入,以及大部分人都“阳过”的原因,这种歧视基本已经消失。

二是信任与否,决定了我们是否会产生歧视。

我们每个人,都是利己和利他的复合体,传统的儒教伦理使得中国人对亲缘圈子之外的人,信任度很低。

这时候面对患病的“外人”,公众自然不能足够信任,歧视现象才产生

所以我们大多数人,其实都处在“歧视”和“反歧视”的夹缝中间,会因为对某个疾病的认知高低和社会关系,做出不同的反应。

03

如何做到反歧视?

对于社会个体而言,我们其实很难真正做到“反歧视”。

因为除了传染类疾病,一些并不传染的疾病,也可能产生歧视问题。

例如不孕不育,受到守旧观念的影响,在过去很长时间,如果不能生育,会遭受巨大的非议。

这是社会演化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很难指望通过宣传就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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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真正要做的,是在社会运行制度上的反歧视。

说得直白一点,就是通过建立法制化的约束机制,让歧视者心里想想可以,但是不能公开说,更不能做出带有歧视性质的规定

如果做了,就是违法。

前不久上海有这样一个案例,汪先生入职某设备制造公司,在收到录用通知后,正式签订合同前,被单位要求单独做乙肝五项检验。

检验报告显示,汪先生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俗称“小三阳”)。公司因此拒绝录用自己。

汪先生认为此行为构成就业歧视,便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并起诉赔偿。

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公司当庭向汪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汪先生 3 万余元

这就是制度上反歧视的胜利。

制度上反歧视的优势,是能够避免那些疾病群体,虽然不被歧视,但也无法融入社会的问题。

只有像正常人一样,拥有应当享有的社会权利,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反歧视。

04

尾声

如何告别“疾病歧视”,总的来说无外乎三点。

首先是建立社会信任,让“制度信任”和“生活信任”相互联系和增进,当公众信任医疗条件、法律保障制度、疾病患者,歧视才会消失。

二是普及医疗知识,科学地了解疾病,认识疾病,消除歧视的土壤。

三是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让受到歧视的人能够勇敢站出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正自信的生活。

社会问题,最终会在社会发展中解决,相比于电影《不止不休》中那个寒冷的冬天,现在社会对于“疾病”变得越来越宽容温暖。

曾经的委屈与泪水,将在愈发健全的法律体系下被擦干,我们终将告别“疾病歧视”。

相关法律规定:

1、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撰文:于泽

审核:李文凤 樊敏 李雅蕾 杨丽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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