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四川一男子趁女上司醉酒后,与其发生关系,他本以为两人顺理成章成了真情侣,谁料第二天女上司直接选择报警,本以为男子会受到应有的惩罚,但法院却以女上司未反抗为由,判男子无罪。这是怎么回事儿,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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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醉酒,发生关系

四川的这名男子正是王某,他是一名普通的打工族,但工作很努力,在公司也很受上司看好。这起案件中的女上司,也就是徐某,一直以来也都很欣赏王某,大有提拔他的意思,所以每次出差谈合作,她都会带上王某。这天,公司又接到了一单大生意,要是能谈成这个合作,那会给公司带来巨大收益。

徐某打算这次还是带王某去,毕竟之前两人就一起搭档出去谈过合作,在谈商务的时候,王某和徐某配合也很默契,王某也很有眼色,能说会道的,哄得合作方也都很开心。再加上王某的形象也还不错,长得很板正,这无疑是一大优势。

徐某长得也是十分漂亮,身材是凹凸有致,讲起话来更有魅力,酒量也很不错,毕竟一起谈合作少不了吃饭喝酒。所以两人搭档出差,在外谈商务合作是常有的事儿,之前王某表现得也很有分寸,都能将醉酒的徐某照顾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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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天,徐某带着王某一起来到了出差的地方,两人先找好了酒店,先把行李放了过去,便一起去了饭店。王某穿的衬衫,显得整个人干净利落,很是帅气。徐某穿了身包臀裙,将自己的身材勾勒的淋漓尽致,外面搭了一个西装外套,看起来很是干练,波浪般的长发随着她的走动一摇一晃,跟在后面的王某不禁看呆了。

为了谈下这笔生意,徐某可是喝了不少的酒,不过徐某还是很放心的,因为有王某照顾她。王某的酒量没有徐某酒量好,也就没喝那么多。谈完合作之后,王某把徐某扶到了出租车上,打算两人一起回酒店。到了酒店,王某就把徐某抱到了床上,也许是喝酒喝的出汗了,徐某直接把外套脱了扔在了一旁,这下徐某的身材可真是一览无余了。

王某看得心里很是燥热,想给徐某把鞋子脱了,盖上被子,但被子已经被徐某压在了身下,这就免不了肢体接触了,两个人的呼吸离得越来越近,这让王某的心更难以平静。他原本就喜欢着徐某,看着躺在床上的徐某,王某试着喊了几声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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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徐某今天喝的太多了,很是迷糊,听到有人喊自己也是嗯了几声,这让一旁的王某,或许也受到少量酒精的刺激,此刻的他再难按捺自己的心,于是便吻了上去,两人的舌尖碰在了一起,酥酥麻麻的感觉袭遍了全身。

徐某可能以为自己做了春梦,对于王某的挑逗,也很主动地回应着他。王某这下更激动了,他觉得徐某之前对他的栽培,完全是出于对自己的好感,现在还回应着自己,那肯定是喜欢着自己的。

王某变得更大胆了,他先脱去了自己身上的衣物,又褪去了徐某的衣服。若明若暗的灯光照在她的身体上,王某看得只觉得他的身体愈发的燥热,他再也忍不了了,于是多次和徐某发生了关系,直到王某最后筋疲力尽,才躺在徐某旁边睡了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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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失身,各执一词

第二天早上,徐某迷迷糊糊地睁开眼,觉得自己昨天喝的是头昏脑涨的,身体还很酸痛,还以为是昨天喝多了之后,自己不小心撞到哪里了。但她一翻身,发现王某躺在了她身边,而且两人都一丝不挂,作为一个成年人,她一下就明白昨天晚上发生了什么。她是又气又后悔,但现在已经于事无补了,唯一能做的,就是让王某受到应有的惩罚。

于是徐某立刻穿好衣服,来到了警局报案,说是王某昨天晚上强奸了自己。警方自然不可能听凭一人之词,所以为了查明事情的真相,就也把王某带到了警局。对于徐某的指控,王某坚决的说他没有强奸徐某,徐某昨天跟自己发生关系,完全是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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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各执一词,这该如何是好?毕竟性行为是比较隐秘的行为,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那也没办法轻易给王某定罪,这就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我们先来看看两个当事人是怎么说的。王某说,他昨天和徐某谈完合作已经很晚了,为了促成这单生意,徐某也喝了很多酒,自己因为要照顾上司,所以并没有喝很多。

在之后,他想把徐某送回他们这次出差来的酒店,就把徐某扶到出租车上一起回去了,还说他们之前每次一起出来谈合作都是这样。于是警方问:“之前那么多次出差,都没有发生什么事,那这次怎么就发生关系了呢?”

王某解释说:“我本来打算送她到房间之后,就回去睡觉了,但是她突然拉住了我的手,然后我们两个就亲到了一起,之后就顺其自然发生了关系。”在王某看来,徐某在整个过程中,非但没有拒绝他,而且还对自己有回应,她就是自愿和自己发生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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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王某认为徐某每次出来都会带着他,说明她对自己也很有好感,只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说罢了。这次他们两个会发生关系,完全是水到渠成,而且在整个过程中,他也没有使用任何暴力手段,胁迫徐某和自己发生关系,所以他们两个都是自愿的,况且他以为之后两人就是,正式的男女朋友关系了。

对于王某的说法,徐某完全不认同,她说自己之所以每次会带王某出差,完全是因为王某工作能力不错,并不是对他有好感。而她那天确实是喝了很多酒,她只是让王某顺道把她送到酒店,但并没有说要跟他睡在一起,更不是要跟他做男女朋友。

徐某认为王某在自己醉酒状态下,和自己发生关系就是违背自己的意愿。虽然王某没有对自己进行强迫,但是自己当时已经失去了意识,并不知道王某正在对自己实施侵犯,所以这并不能代表,自己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对于王某和自己发生关系是默认的,所以王某就是强奸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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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无罪释放

双方各执一词,对于这起特殊的强奸案,法院不得不进行了谨慎的研判和审理。按常理来说,两个人都有自己的理由,也都有自己的看法,并不能直接说是谁对谁错。但是对于法院来说,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实施判决,要公平公正的对待。

有的人认为,王某就是一个普通的打工人,未来想继续在这里工作,是不会强行与徐某发生关系的,就算是有贼心,那他也没贼胆。如果徐某在当天晚上两个人发生关系的时候,表现出有一点的不愿意,那么王某也不会冒着犯强奸罪的风险,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强行与自己的女上司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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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的王某和徐某,其实都是处于醉酒的状态。所以徐某并不能确定,自己当时是否是同意和王某发生性关系,所以徐某对于王某的指控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而且强奸罪不应该简单的以女方的指控为准,两个人发生性关系的时候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

比如说两人在酒精的刺激下,发生了关系,但事后女方就后悔了,这个时候就指控男性强奸,这对于男性来说是十分不公平的。还有一部分人认为,王某就是犯了强奸罪。法院之所以没有判王某强奸,只是因为没有找到王某胁迫徐某的犯罪证据,因为疑罪从无只能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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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事情,女性原本就是吃亏的一方,不管有没有,男人都不会承认是自己的错。法院的判决并不代表他没有罪,只是没有证据证明而已。

总的来说,强奸罪的判定是很复杂的,因为其中肯定会有人因为自己的私心而说谎,要想勘破谎言,查明真相,是存在一定的困难的。要还受害者一个公道,但也要保护另一个人的权益,避免发生冤假错案,所以疑罪从无原则是很有必要的,毕竟一旦判刑,就将无法挽回。

最终法院认为,徐某和王某之间确实是发生了性关系,但是徐某的身体并没有被伤害、被强迫的痕迹。王某在整个过程中,也没有任何强迫徐某的主观意愿和行为,所以并没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是王某强奸了徐某,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最终法院宣判王某无罪。

参考资料: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行为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即在妇女不同意性交的情况下,强行与之性交。或者说,以违反妇女意愿的方式,强行与之性交。换言之,被害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是否受到侵害或者威胁,与她本人的意愿密不可分;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违背了妇女意志时,才意味着她的性的自己决定权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胁。因此,即使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强奸罪。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由于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立强奸罪。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