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22时,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细河大队民警在海州街东风路附近查处酒驾违法行为,发现一小轿车驾驶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由于刘某某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存疑,于是民警将他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鉴定机构鉴定,刘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3.12mg/100ml,确属饮酒后驾驶动车。

在进一步核查中民警发现,刘某某曾于2021年4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机动一大队处罚过,这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询问为何不吸取上次被处罚的教训,刘某某表示,还是自己的侥幸心理作祟。原来,当晚刘某某在饭店与朋友聚餐喝酒,结束后叫了代驾赶往下一场,没承想到了地方后发现位置搞错了,但代驾已经走了,自己距离饭店还有一小段距离,便抱有侥幸心理自己驾车去饭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刘某某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0元,且两年内不能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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