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是暴雨、台风、强对流天气高发的季节。近日,受台风“杜苏芮”的影响,多地发布了暴雨红色、橙色、黄色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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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遇到恶劣天气,在上下班途中不慎受伤,算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能认定工伤的通常只有一种情况:

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在上下班途中,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等发生交通事故,且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受伤人员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可以认定为工伤。

那么,如果是雨天路滑,走在路上摔倒受伤,或者因为大风大雨被上下班途中建筑物的搁置物、脱落物等砸伤,是否属于工伤呢?

需要根据不同情形做分析:

一、交警部门作出了责任认定:

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了责任认定,即载明了受伤人员承担事故的次要或同等责任,则一般可以认定为工伤。

二、交警部门未作出责任认定:

实践中,对于这类事故,大部分情况下,交警部门仅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说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但不会作出责任认定,即无法认定这类事故的责任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认定“本人主要责任”,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相关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就相关事实作出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人社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因此,实践中,如果交警部门没有作出责任认定,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一般人社部门会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受伤人员在该起交通事故应当负有的责任进行判断并据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根据我们检索的江苏省相关裁判文书,这种情况下,人社部门和裁判机关一般会综合考量交通事故发生的各种因素,比如受伤人员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事发当时根据气象部门的相关证明,是否有达到不可克服的程度等,从《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伤害的劳动者救济与补偿优先的立法目的出发,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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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上述第二种情形,即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证明等文书中未明确作出责任认定的,且员工受伤比较严重,同时公司已经为员工缴纳了社保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在拿到交警部门出具的文书后及时(员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由人社部门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