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20时44分,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邱大队民警在新邱区新发路丽水街查处酒驾违法行为时,对一驾驶白色小型轿车的驾驶人耿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6mg/100ml。耿某某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查,耿某某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22年12月14日,目前还处于实习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新邱大队对耿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由于其驾驶证在实习期内被记满12分,目前已被依法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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