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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最初设置监护制度以补充被监护人的能力,现代各国均根据本国国情承袭了罗马法的监护制度。在我国,监护是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民事制度。我国《民法典》第一编的第二章设专节用14个条文规定了“监护”制度,涵盖监护关系的产生、终止,监护人的职责与履职原则,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恢复等内容。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未成年人监护的内容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监护关系产生的不同原因,监护有法定监护、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监护、指定监护、临时监护、公职监护、意定监护、委托监护8种主要类型。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前述8种监护制度的中的前3类监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法律直接规定了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按照法律规定的该等范围和顺序确定来确定监护人的制度。我国《民法典》将被监护人区分为未成年人和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两种,确定了不同的监护人范围和顺序。

(一)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27条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第一顺位的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外)祖父母”、“兄、姐”以外的其他个人或组织想要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一职的,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方可。

“监护能力”是判断个人和组织是否有资格担任监护人一职的重要标准,但立法机关认为,具有监护能力首先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至于如何判断是否具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条件,在实践中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法律可不一一作出界定,需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鉴此现行立法并未对“监护能力”作出明确的界定。关于“监护能力”的判断标准,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自然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认定有关组织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资质、信用、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

(二)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28条之规定,对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个人或组织想要担任监护人一职的,需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方可。

对于“近亲属”的范围,《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二、遗嘱指定监护

《民法典》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该条设立了遗嘱指定监护制度,以满足一些父母在生前为其需要监护的子女作出监护安排的需求。

理解该制度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指定主体为被监护人的父母,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无权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2.父母必须正在担任子女的监护人,如被监护人的父母因丧失监护能力而没有担任监护人或者因侵害子女权益而被撤销监护资格的,就不能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3.指定监护应以遗嘱方式进行,而非通过协议等其他方式;4.遗嘱指定监护制度中的被监护人,不仅包括未成年子女也包括成年子女;5.被指定的遗嘱监护人应当具有监护能力,经指定后确实无法履行监护义务的,应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6.被指定的遗嘱监护人不限于《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规定的法定监护人;7.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的规定,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确定监护人;8.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中的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有关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监护人,也即应由在世的另一方父母担任监护人。

三、协议监护

《民法典》第30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该条设立了协议监护制度,由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基础上协商确立监护人,既保证了被监护人的权益,又体现了对监护人共同意愿的尊重,实现了对法定监护制度刻板规制的校正。

理解该制度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有权就确定监护人事宜进行协商议定;2.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必须是《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民事主体;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的规定,在未成年人父母具有监护能力时,不得与其他人签订监护协议约定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免除其自身的监护职责;但可以协议约定在丧失监护能力时由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