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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8时30分许,曹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梅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梅官屯村路口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薛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曹某、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刘某辰、刘某悦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曹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当事人薛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当事人曹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薛某负次要责任;当事人刘某辰、刘某悦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