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核心提示:近日,部分ST同洲(002052)受损投资者索赔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后收到通知,案件进入诉前调解阶段。根据去年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相关司法解释,初步预估,在2016年4月29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间买入且在2019年10月26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ST同洲(002052)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若投资者符合上述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我要索赔登记栏目 或 投资诉讼网 进行损失情况预登记。

8月9日,谢良律师团队代理的部分ST同洲(002052)受损投资者索赔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后,收到电子通知,案件进入诉前调解阶段。

回顾前情,2019年10月25日晚间,ST同洲发布公告称,因被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2021年7月9日,ST同洲发布公告称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证监会查明ST同洲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一、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二、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三、虚构销售收入。上述违法事实导致同洲电子2014年度虚减净利润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利润11,022.16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4,203.44万元,分别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的6.31%、164.17%和6.89%,并导致2015年度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同洲电子披露的2014年、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根据ST同洲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ST同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相关资料显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专注于为全球用户提供领先的智慧家庭产品与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2006年,公司成功上市(股票代码:002052),是我国专业从事数字视讯行业的首家上市公司。

谢良律师团队认为,根据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投资者若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遭受损失,即有权提起索赔诉讼。初步预估,在2016年4月29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间买入且在2019年10月26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ST同洲(002052)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谢良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3年8月11日

附:

Ø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6年4月29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ST同洲之日打起)至2019年12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其它证券索赔一览:

Ø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