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督促相关地方、部门和企业落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根据相关规定,衡水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印发《衡水市食品安全“两书一函”责任督促落实制度(暂行)》(以下简称《制度》)。

食品安全“两书一函”即《约谈通知书》《整改通知书》《提醒督促函》。《制度》明确了7种约谈、4种整改、5种提醒督促情形。

《约谈通知书》

《制度》要求,列入年度食品安全责任目标的主要工作进展缓慢,影响市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的,对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交办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或重要工作,未及时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的;未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隐患的,发现可能诱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未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相互推诿导致事态扩大,造成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区域或职责范围内发生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一般(IV级)食品安全事故2次以上的,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出现迟报、瞒报、漏报、误报或擅自发布信息等情况,造成工作被动的;食品安全年度评议考核连续3年排名末位的(排名后三名);处理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或食品安全事件不当或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市政府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提请约谈的;有必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由市政府食药安办发出《约谈通知书》,被约谈责任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约谈指出或交办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食药安办。

整改通知书

《制度》要求,对督查、巡查、考核、检查等发现相关县(市、区)政府、食品相关部门或企业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安全抽检、风险监测和舆情监测、投诉举报受理等发现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对提醒督促的事项逾期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改进的;其他需要整改的情形,由市政府食药安办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县(市、区)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或其办公室限期整改。

《提醒督促函》

《制度》要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或食品相关部门重视食品安全程度不够的;食品安全工作措施不得力,监管存在短板漏洞,工作推进缓慢的;辖区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存在一般性食品安全问题的;辖区内可能存在行业“潜规则”风险隐患的;其他需要提醒的情形,由市政府食药安办发出《提醒督促函》,提醒督促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负责人采取积极措施改进工作或督促企业抓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整治。

衡水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将对各地食品安全“两书一函”责任督促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将结果纳入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评议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