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 张某,南昌某建公司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事故隐患,对擅自施工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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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日14时35分许,南昌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定南县摸某产业园A#13厂房施工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
事故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分析:
1.模板支撑系统失稳。 A#13厂房北区搭设的屋面构架梁、柱模板支撑体系不符合《建筑施工承插型轮扣式模板支架安全技术规程》(T/CCIAT0003-2019)第5.1.3、5.1.4、5.1.5、5.3.1、5.4.1条之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屋面构架梁外存在偏心现象时的稳定性及抗倾覆计算,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当该构架梁、柱浇筑混凝土接近完工时,荷载也接近最大,由此产生的偏心力矩也接近最大,导致其支撑体系失稳后,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向外倾斜,击垮了施工用脚手架,直至局部架体垮塌。
2.混凝土浇筑工序不当。梁、板、柱同时浇筑,未按要求先浇筑构架柱混凝土,未待构架柱混凝土强度达70%后,再浇筑梁、板。
3.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架体与建筑物实体间距过大,且自屋面檐口高度为22.50米起,至少有4.8米高(构架高度3.6米,加上1.2米的防护高度)的外架无连墙件,形成了实质上的悬臂构件,在先行外倾垮塌的构架梁柱的冲击下,局部击垮了外架。
事故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分析:
1.责任落实不到位。 南昌某建公司未按要求编制屋面构架模板及支撑体系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对屋面构架这一“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且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在未下达混凝土浇捣令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屋面构架施工。江西某劳务公司组织施工顺序混乱,对违规作业失管,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未及时治理施工现场事故隐患。
2.未按设计图纸施工。 南昌某建公司未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程序,在工程例会上提出了在保持建筑外观形象不变的前提下,将紧贴构架梁的砖墙改为混凝土,使得该构架梁的断面由300mm×700mm改变为600mm×700mm,增加了其偏心荷载。
3.日常监理不到位。 江西某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单位擅自施工失察失管,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编制屋面构架的模板及支撑体系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对屋面构架这一“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及验收监督不到位,对施工单位问题隐患整改不到位和未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单未及时给予制止,也未向定南县住建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告。
4.相关部门履职有差距。定南县建设业安全监督站未能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虽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下达了相关指令,但跟踪落实不到位,执法未形成闭环监督管控;定南县工业园管委会未统筹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15条措施有差距,未按要求加强“重大项目不停工、重点企业不停产”的安全管理。
处理情况
(一)已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1.李某,南昌某建公司现场施工员,于2022年5月7日被定南县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赵某,南昌某建公司现场施工员,于2022年5月7日被定南县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陈某,南昌某建公司现场安全员,于2022年5月7日被定南县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吴某,南昌某建公司项目经理。作为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未按要求编制屋面构架的模板及支撑体系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对屋面构架这一“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且未组织验收,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拒不整改定南县建设业安全监督站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赣州市住建局移送颁证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
2.俞某,南昌某建公司现场实际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拒不整改定南县建设业安全监督站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未接到浇捣令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构架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殷某,南昌某建公司工程部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工程部负责人职责,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在未接到浇捣令组织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张某,南昌某建公司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事故隐患,对擅自施工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胡某,南昌某建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未认真履行技术管理职责,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李某,江西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落实主体责任不够、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对施工顺序混乱失管失察,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事故隐患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
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7.杨某,江西某建设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单位擅自施工失管失察;对南昌某建公司未按要求编制屋面构架的模板及支撑体系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对屋面构架这一“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及验收监督不到位,对施工单位问题隐患整改不到位和未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单未给予制止,未向定南县住建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告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赣州市住建局移送颁证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南昌某建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江西某劳务公司。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履行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江西某建设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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