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卫视主持人梁田称被人地铁性骚扰,性骚扰究竟应当如何界定?
8月14日,主持人梁田发布视频,自曝在地铁被陌生男子骚扰。梁田称:“男子一直站在自己身边,并用一种恶心的目光偷看我,就算我无数次地背过去,不想让他看我,他都有胆量绕到我正前方,或直视,或偷瞄,或通过玻璃反射偷看我……”
#梁田自曝地铁遭遇性骚扰# 这一事件引发众人热议,也引发了法律界的热切讨论。关于性骚扰,我们究竟应当如何界定又应如何应对,让我们结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来好好说一说。
1) 如何界定性骚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随着时代的发展,性骚扰已不仅仅局限于肢体行为,言语、文字、图像也可作为性骚扰的载体。例如近年来,VR虚拟影像技术的突飞猛进,未来或许还会出现来自VR虚拟世界中的性骚扰认定。
在该案中,主持人梁田表示该男子一直站在自己身边,用一种恶心的目光注视着自己。仅就目前所获得的相关信息来说,笔者认为构成骚扰,但暂无证据可判定男子此举构成性骚扰,理由如下:其一,车厢内为密闭空间,行动受限并不自由,若在可自由行走的公共场合中,男子有跟随、尾随的行为,可考虑构成性骚扰或寻衅滋事;其二,性骚扰之所以构成性骚扰,是因为其举动中带有性色彩,如讲黄色段子、发送裸照、裸露身体等行为,而目光注视作为一个比较寻常的举动,无法断定其是否具有性意味。
在国际上,有一种说法亦认为“只要对方的举动让自己感觉到不适便构成性骚扰”,这是较为理想化的界定标准,但并不具备可实际操作性,故目前暂时无法采用。
2) 程度较轻的性骚扰是否需要报警解决?
需要。
笔者认为,在当今社会中性骚扰事件层出不穷,正是因为当事人总是对于此事感到难以启齿,从而无法言说。在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实施性骚扰者得不到惩罚的前提下,就犹如打开潘多拉的魔盒,这一情形只会愈演愈烈。
正因如此,我们需要当事人能够勇敢地站出来,在警方的协助下给予骚扰者以应有的惩罚,让性骚扰行为在未来的文明世界里能够越来越少,直到销声匿迹。
3)如何给性骚扰定罪?
目前我国针对性骚扰行为并未制定刑法罪名进行规制,但根据性骚扰程度不同可能后续会发展为强制猥亵或强奸罪等相关罪名,都将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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